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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等制

[拼音]:hudengzhi

我国一些封建王朝在登记户籍时,按编户资产多少,划分为不同等级,以作为税役多少轻重的标准和依据。汉代已依据各户财产多少,分等征税,但没有户等制的明文记载。自三国时曹魏至北齐、隋、唐,实行九品户和九等户制。唐朝将上上户、上中户、上下户和中上户四等作为“上户”,中中户、中下户和下上户三等作为“次户”,下中户和下下户二等作为“下户”。按户等的差别,分摊户税、地税等。大致在五代时,开始出现五等户制。宋承五代遗制,将乡村主户,按财产多少,划分为五等,一、二、三等户为上户,其中,二、三等户也称中户,四、五等户称下户。坊郭户则分成十等。宋朝规定,每隔三年,各地乡村要重造五等丁产簿。乡村划分户等的财产标准,南北各地极不一致,大致依据:

(1)各户家业钱的多少,家业钱额是将各户的田地与浮财折算而成;

(2)各户税钱和税物的多少;

(3)各户田亩的数量;

(4)各户播种种子的多少等,但归根到底主要还是依土地多少和肥瘠以定高低。宋代户等制远比前代完备,在赋役制度上的重要性更为突出。两税的支移和折变,规定先富后贫,自近及远的原则,往往上户从重,下户从轻。其他如和买、义仓、科配等等都有类似规定。在灾年则往往按户等高低,首先蠲免或减少下户的赋税,并对下户实施赈济。在差役方面,北宋前期和中期,第一、二等户任耆长、户长、里正、衙前,第三等户充弓手,第四、五等户充壮丁,也体现了户等愈低,差役愈轻的精神。摊派夫役,有时也按户等规定各户出夫多少。封建国家实行户等制是从维护地主阶级长远利益出发的,目的在加强对广大农民的控制,增加更多的赋役(见职役)。但在实行的过程中,首先破坏户等制的正是地主土豪。大家富户勾结地方官吏,往往将赋役转嫁给贫民下户。

金元两代也继承了这一制度。金世宗大定年间(1161~1189),遣使验各户土地、牛具、奴婢之数,分户为上、中、下三等。有些地方又析每等为三级,故又称三等九甲户,或九等户。元世祖至元元年(1264)于北方行三等九甲之法。灭南宋后又推行于南方。科差、杂泛差役、和买、和雇等均按户等承担。签充军、站户亦以户等为依据。但元朝户籍制度混乱,没有定期的户籍登记和调整户等的规定。户等名不副实。元朝末年,户等制名存实亡。

明朝,户等仍是各地编发徭役的依据,但明 对户等的划分及调整始终没有统一的规定。随着徭役负担逐渐向土地转移,户等制亦渐趋消亡。

参考书目

张泽咸、王曾瑜:《从北朝的九等户到宋朝的五等户》,《我国史研究》1980年第2期。

王曾瑜:《宋朝划分乡村五等户的财产标准》,《宋史研究论文集》,上海古籍出版社,1982。

王曾瑜:《宋朝的产钱》,《中华文史论丛》1984年第3辑。

柳田節子:《宋代鄉村制の研究》,日本創文社,1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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