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yaolü
我国古代有关徭戍丁役的法律。徭戍和赋税是封建统治阶级剥削人民的手段,也是封建国家赖以存在的基础,历来为封建统治阶级所重视。《周礼·地官·乡大夫》即有关于徭戍的记载:“国中自七尺以及六十,野自六尺以及六十有五,皆征之。”《孟子》也曾谈到古有“力役之征”。据史籍和铭文、简叔记载,西周即有力役征发制度。战国以后有关徭戍丁役的法律是从西周发展而来的。
秦律中的徭律、戍律、傅律早有关于徭戍丁役的规定。《汉书·食货志》载:秦用商鞅之法,“月为更卒,已复为正,一岁屯戍,一岁力役,三十倍于古”。为便于征发徭戍和缴纳赋税,秦律规定了傅籍制度,民到一定年龄要向官府登记,叫做傅籍,然后开始给公家服徭役。从秦简提供的材料看,秦傅籍的年龄是十七岁,六十岁免老。秦律规定,隐匿人户,应傅籍而不傅籍,未到年龄而报免老,以及申报废疾不实,以逃避徭役者,本人、邻伍、伍老和里典有罪。国家征发徭役,不得耽搁,否则官吏和被征发者要受惩罚,但为了保证生产所必须的劳动力,同一户不应同时有两个人服戍役。秦律还规定,服徭役、戍役者,要对修筑的城墙、堑壕和藩篱担保一年,不满一年坏者,主持工程的司空和负责监督修筑的君子要受惩罚,并令原来修筑者重新返修,所用工不得计入服徭役的时间。被任命为长官驾车,四年而不胜任者,免职,并补服四年徭戍。秦服役者劳役繁重,生活艰苦,即使打仗,也要自备衣物。凡逃避徭役者,法律定为“逋逃”罪和“乏徭”罪。秦始皇统一全国后,筑长城,戍岭南,大规模兴建宫室,修筑陵墓,农民徭戍负担大大加重,统治者对逃避徭戍的惩罚也愈加严厉。按秦律规定,服徭戍迟到仅处以申斥和赀罚,但到了秦末,戍役“失期”则要处以斩刑。
汉代沿袭秦制,实行“更赋”,方法是:卒无常人,按月轮换,叫做“卒更”;不愿服役者,出钱二千雇人代替,叫做“践更”;天下人每年戍边三日,不愿戍边者,出钱三百入官,官给代戍者,叫做“过更”。但汉初统治阶级为了扩大其统治基础,缓和阶级矛盾,高祖曾规定王侯功臣之家,跟随转战蜀、汉、关中的士卒,从军至平城及守城邑有功的士卒,均免除徭赋终身。景帝二年(公元前155),“令天下男子年二十始傅”,昭帝(公元前87~前74在位)时又延至“年二十三始傅”,并规定年五十六免老。农民徭役相对减轻。尽管如此,文帝(公元前180~前157在位)时“农夫五口之家,其服役者不下二人”,以后徭戍进一步加重,竟出现了“常有更赋,罢癃咸出”的状况。
经汉末三国战乱,人户大减,为了休养生息,魏晋均注意减轻徭役,东晋男丁役每岁二十日。南北朝各代,南朝男丁役每年至多四十五日;北齐二十岁充兵,六十免力役,北周男十八至五十九岁,男丁丰年役三旬,中年二旬,下年一旬。一家只派一人服徭役;家里有八十岁的老人,一子不服徭役;有百岁老人,全家不服徭役。隋初,规定十八岁以上为丁,六十岁免役,每年三十日役。开皇三年(583)又规定二十一岁始役,五十岁免役,每岁二十日役。炀帝(604~617在位)即位之初,虽试图进一步减轻徭役,规定二十二岁始役,但由于他穷奢极欲,在国内大兴土木,对外实行征伐,徭役旋又加重。
唐代赋役是在均田制的基础上实行租、庸、调制度。武德七年(624)令规定,二十一岁为成丁,六十岁为老。凡授田者,每丁岁输粟二石,谓之租;随乡所出,岁输绢(或绫、)二丈,绵三两或者布二丈五尺,麻三斤,谓之调;成丁每年服力役二十日,闰月加二日,谓之庸。年役超过二十五日免调,超过三十日租、调皆免。
宋代前期承晚唐两税法,以是否占有土地为标准,把天下户分为主户和客户,按占有土地多寡把主户分为五等,其中一、二、三等户为上户(属于大、中、小地主),四、五等户为下户(属于自耕农和半自耕农)。客户也分为四等。在此基础上实行徭役(又称夫役)和差役两种制度。徭役是按丁口由主户中的下户和客户承担,主要是国家征发用以修治黄河,疏浚运河,建筑城池、宫室、官舍等。差役主要是按户的等级由主户中的一、二、三、四等户承担。差役是宋代的主要力役,名目繁多,有:衙前,替官府看管仓库或押运物品;里正、户长、乡书手,替官府督催赋税;耆长、弓手、壮丁,逐捕盗贼;承符、人力、手力、散从,供奔走驱使;渡子、斗子、仓子、拣掐、拦头、厅子,从事各种杂活。尽管《宋刑统》对于逃亡户口像唐律一样规定了严厉刑罚,但是,在土地兼并和繁重的差役压力下,北宋中期以后,户口仍大量逃亡。神宗(1067~1085在位)时王安石变法,以“募役法”取代差役,即:应当服差役的主户中的一、二、三、四等户,按其等级向国家缴纳“免役钱”,原来免役的官户、女户、单丁户按定额半数缴纳“助役钱”,然后由官府雇人充役。由于“募役法”取消了一部分人户的免役特权,使原来主要承担差役的自耕农和小地主的负担相对减轻,对农业生产的恢复起了一定作用。元代改宋代的募役法为“科差”,即应承担徭役者每二户征收“丝料”一斤,对汉民又征收“包银”六两。由于元统治者实行民族高压政策,虽然缴纳了“丝料”和“银”,广大汉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民仍然要承担繁重的劳役。
明代前期役分三种:按户摊派的叫“甲役”,按丁摊派的叫“徭役”,以上两役均有定额,不定额临时摊派的叫“杂役”,也叫“杂泛”。三者都有力役与雇役之分。力役即按户以人丁应征,雇役即出银以代役。嘉靖(1522~1566)年间实行的“一条鞭法”,通计一州一县的赋税、力役。量地计丁,丁粮全部缴官,一年中所需力役,由官府佥募,付给一定工时费。这种制度事实上取消了无偿力役,是我国古代赋役制度的一个重大变革。
《大明律·户律》严禁为减免差役而脱漏户口,凡有相冒合户,隐瞒成丁,增减年状妄作老幼废疾等行为,除家长依律受惩以外,里长及本县主管官吏也以脱口多少追究罪责。其中知情者与犯人同罪,受财者以枉法从重论。户律还严禁私建庵院及私度僧道,不许隐蔽差役和外避差役。《户律》对官吏赋役不均、差遣不平以及役人稽留不赴、役满所司不放也分别予以惩罚。清初,对赋役进行整顿改革,于顺治十四年(1657)颁布《赋役全书》,另立鱼鳞册和黄册,基本上是沿袭明“一条鞭法”。《大清律·户律》有关惩罚逃避徭役的规定,与《大明律·户律》的有关规定基本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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