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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秦政治制度

[拼音]:Xianqin zhengzhi zhidu

[外文]:political system before Qin dynasty in China

我国秦朝以前夏、商、西周、春秋、战国时期的 。夏、商、西周、春秋是奴隶制社会,战国是我国封建社会的开端(关于我国奴隶制与封建制分期问题还有多种说法,其中主要一说是西周封建说),我国古代国家 的许多具体制度发端于这一时期。

概况

我国奴隶制 是在原始 制的废墟上产生的。夏王朝的建立,标志着奴隶制国家 的确立。约公元前21世纪,禹的儿子启代伯益为君,破坏了 推选部落首领的“禅让”制度,开始实行王位世袭传子制度。王位世袭制度的确立,氏族公社的贵族转化为国家的统治者,氏族的公有土地转化为奴隶主国家的国有土地,建立起奴隶主统治的国家机构、军队和法律制度。夏的 带有明显的部族奴隶制特色。夏王朝是在许多氏族部落拥护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而夏的灭亡也是因为“九夷之师不起”,陷于孤立而被商起兵打败。这种部族奴隶制的特色一直延续到商、周二代。

约公元前16世纪夏亡,商继起。商王朝实行“亲贵合一”的组织原则,建立起以宗法式家族制度为核心的贵族奴隶制。商王是较大的奴隶主贵族的族长,国家权力被奴隶主贵族垄断, 官职由奴隶主贵族世代相袭。商王朝实际上是由许多贵族家族的骈支所构成的。商王依据血缘的亲疏远近分配,调整统治阶级内部的权力,强调“尊祖敬宗”,把宗庙祭祀列为国家大事,用族权来维护和加强王权。商统治者为了 奴隶和平民的反抗,镇服四方诸侯和进行掠夺战争,加强了国家机器,逐步建立起以国王为中心的比较完整的内外职官体制,初步形成了地方 体制,进一步体现出按地区组织和管辖居民的国家特征。随着奴隶主与奴隶之间阶级斗争的发展,以及中央集权与诸侯分权矛盾的发展,商代历史上出现了 5次周期性治乱兴衰。约公元前11世纪,周灭了商朝,建立周朝。

西周王朝建立后,因袭商代 ,将以宗法式家族制度为核心的“亲贵合一”组织原则进一步制度化。周朝统治者为了控制其征服的广大地区,实行分封制,把新征服的土地和人民分封给同姓或异姓的贵族。周王在宗法上是天下的大宗,政治上是天下诸侯的共主,称为天子。周王、诸侯以及卿大夫均由嫡长子世袭,形成周天子统帅诸侯,诸侯统帅卿大夫的宝塔式 结构,国家组织与宗法制度紧密结合起来,建立起典型的宗法奴隶制。西周后期,由于阶级矛盾及统治集团内部的矛盾日趋尖锐,周王室衰落,诸侯强大,周天子的共主地位动摇。公元前771年西周亡,进入春秋时期。

春秋时期是奴隶制向封建制过渡的时期。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私有土地大量出现,作为奴隶社会土地所有制主要形式的井田制度开始瓦解。天下诸侯并峙,政由方伯,礼乐征伐自诸侯出,各诸侯国之间不断发生兼并战争。强大的诸侯为了加强对地方的控制,设立由中央直接管辖的郡县,分封制逐渐为郡县制所取代,与分封制相配合的宗法制度也随之动摇。旧的“礼、乐、刑、政”难以继续维持,奴隶制 走向崩溃。

战国时代(公元前475~前221)是我国封建制国家形成时期,也是由诸侯割据走向中央集权的统一国家的时期。随着奴隶制 的崩溃,战国时代的各强国为了称雄,纷纷进行变法,逐步确立封建的经济、 。各国先后废除以宗法血缘关系为基础的世卿世禄制,建立起以国君为首的封建官僚制度。国君是地主阶级的较高代表,掌握军政大权,是国家的主宰。国君之下文武分职,丞相和将军为文武百官之长。地方上形成了郡、县 的组织体系。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在对官僚的严格约束和对地方的绝对统治基础上初具规模。公元前 221年,秦国在灭六国之后,建立了我国历史上第一个中央集权专制主义的封建王朝。

国家机构组织

夏王朝建立后,逐步设官分职,建立了一套国家机构,以维护奴隶主专政,各级官员成为国家机器的主要体现者。随着社会的发展,国家机构的组织由简到繁,逐步完备。先秦时期国家机构的组织及其演变,大体如下列诸图所示:

特点 

先秦,尤其是夏、商、西周奴隶制国家的 主要具有以下特点:

神权与 结合

先秦历代统治者都用神权维护自己的统治,神职事务官属的设置,在先秦尤其是夏、商、西周的国家机构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夏朝设秩宗,商朝设卜、巫、史,西周设太史、太祝、太卜、太士等,他们既是神权的掌握者,又是国家的重要执政官,权位显赫。商朝对于国家的政务活动几乎是无事不卜。商王朝有一个庞大的贞人集团──“多卜”。西周王朝也把对鬼神的崇拜作为国家政务的头等大事。统治者列官分职祭祀天地鬼神的真正用意在于“教民事君”。

在君主专制制度下,国家组织和家族宗法制度密切结合

特别是周朝建立后,为了在全国范围内巩固奴隶制的统治秩序和适应大规模封邦建国的政治需要,建立起比商朝更严密的宗法制度和以天子为塔尖的宝塔式的等级权力结构。“大宗维翰,小宗维城”,盘根错节,以宗族血缘关系为纽带,在全国形成一套完整的统治网。宗法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嫡庶之制,其实质是协调统治阶级内部的权力关系,确保王位、爵位和财产权世代由贵族嫡长子继承,防止因继承秩序上的紊乱而削弱整个贵族阶级的统治力量。

为适应宗法制度的“家天下”、家国一体化,统治者不仅建立国家政务机关,而且建立了宫廷事务官属。先秦国家的宫廷事务官属多由王的亲信贵族担任,位处君侧,权倾内外。商朝的冢宰,西周的内宰,战国时的太宰、郎中令、宦者令等多位尊势隆,权力很大,对政务决策和一代政治具有很大影响。商周时期开始有内廷与外廷之分,开后来历代王朝内朝与外朝之分的先河,形成古代我国 的一大特点。

中央政务机关是国家机构的主干

据杜佑《通典》和马端临的《文献通考》记载,“夏后氏之制亦置六卿”。商朝政务机关设有食、货、祀、司徒、司空、司寇、宾、军 8个部门,即所谓“八政”。春秋战国时期,诸侯列国除仍保留西周的司徒、司马、司空、司寇 4大部门外,又新设了一些部门,如设廷尉以掌司法,卫尉以掌宫廷警卫,内史掌租税财政,少府掌宫廷财政,典客掌外交礼仪。这种 体制对后来秦汉时期的“三公九卿”体制有着直接的影响。

“相”是中央 机关的首脑。夏代六卿政务官属设司空以总百揆,为六卿之首。商汤举伊尹为相,仲虺为左相,“任以国政”;商后期的国王武丁,选拔奴隶出身的傅说,“举以为相,殷国大治”。西周设太宰为外廷百官之长,综理国家政务。春秋战国时期,自齐桓公命管仲为相,列国诸侯都先后设置了相、丞相或相国。先秦时期,相的职权很大。《荀子·王霸篇》说:“相者,论列百官之长,要百事之听,以饬朝廷臣下百吏之分,度其功劳,论其庆尝,岁终奉其成功,以效于君。”

“内服”官与“外服”官体制的建立

这是商周时期 的又一个特点。在商朝,内服官主要指中央 的百僚庶尹。外服官是商王派遣的统治被征服地区的地方官,既有商王的诸妻、诸子和功臣,也有臣服于商的少数民族首领。外服官控制和统治着被征服地区,后来逐渐发展成为诸侯国,从而开了周朝分封制的先河。作为商代国家地方长官的外服诸侯,对商朝中央承担一定义务,要防守边疆,随王出征,纳贡服役,朝觐,祭祀。在西周,被称为“内服”官的是指中央 机关内的职官,“外服”官是指众多的分封诸侯(侯、甸、男)。外服官在一定时期一定程度上起着藩卫周王室的作用,具有地方行政长官的属性。但西周的诸侯封国无论在政治、经济和军事上都具有很大的独立性。在国家结构形式上,西周基本上是一个地方分权制的国家。

制度在礼

礼是先秦国家一切制度的依据,据礼以设制度,“天下国家可得而正也”。礼的内容极为广泛,包括国家的一切典章制度,以至社会生活中的婚丧礼仪、宴享朝聘之类。大凡关于政治、经济、军事、行政、法律、社会、宗教、教育、伦理、 俗等,成文的或不成文的国家典章,行为规范,以及吉、凶、军、宾、嘉五类礼仪制度,周人都名之曰“礼”。周礼使君臣有位,尊卑有等,贵贱有别,长幼有序,形成了严格的法律化与制度化的等级。礼、乐、刑、政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国家上层建筑整体,其运行与制约关系的变化,无不牵动着整个国家机器的运转,关系着国家的治乱兴亡,对后来封建时代 的演变亦有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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