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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宗法制度的发展由来

宗法制度是从氏族社会的父系保护者制度发展而来,王族贵族根据血缘关系分配国家权力,确立世袭统治的制度。其特征是,宗法的等级和政治的等级完全一致。
这个制度在夏天确立,发展到商朝,周朝完善,影响了以后的各封建王朝。根据周代的宗法制度,宗族中分为大宗和小宗。周王自称天子,被称为天下大宗。除了天子的嫡子以外的儿子被诸侯封印了。诸侯对天子来说是小宗,但在他封国内是大宗。诸侯的其他儿子被卿大夫拆封了。卿大夫对诸侯来说是小宗,但在他的采邑内却是大宗。从卿老师到士都是这样。所以贵族的嫡子总是阶级不同的大宗(宗子)。大宗不仅享有对宗族成员的统治权,而且享有政治上的特权。

此后,各王朝的统治者对宗法制度进行了改造,逐步确立了由z权、族权、神权、夫权构成的封建宗法制。
目的
宗法制的目的是维持奴隶主贵族的政治特权、爵位和财产权不分散和弱化,同时有利于维护阶级内部秩序,强化奴隶和平民的统治。宗法制对后世产生很大影响,核心是嫡长继承制,即正妻所生的长子是法定的王位继承人。我国在夏天确立了王位世袭制,但也有“父亲死子继”和“哥哥终弟及”的区别。到商朝末年才完全确立了嫡长继承制。西周从一开始就确立了“立嫡而不以贤,立子以贵而不以长”的嫡长继承制,进一步完善了宗法制。
特长
宗法制来源于原始社会后期的父权保护者制。随着社会的发展,漫长的原始母系氏族社会逐渐被父系氏族社会所取代,最终确立了父权家庭的支配地位,太古先民的“知母不知道父”历史终于画上了句号。父权家长制的家庭一般实行“一夫多妻制”,在诸妻中分成嫡庶。根据《独断》,三代“一夫多妻制”的情况是这样的。
夏、商、周被史学家称为“三代”。夏天,商二代国家较高元首被称为“帝”。夏朝的帝位由儿子继承,偶尔也会传给兄弟。商朝的帝位大多是传给弟弟的,之后由小的弟弟传给大哥的长子,或者传给自己的儿子。公元前11世纪,周武王毁灭了商建周,全部在镐京,把“帝”变成了“王”。周王朝的王位明确规定只传长子,“嫡流不传庶,传长不传贤”。
周王朝的这个制度是「宗法制」,与我国的姓有直接关系。宗法制是非常复杂的制度,其主要精神是“长子继承制”,是以父系血缘关系的亲疏为基准的“遗产(包括统治权、财富、封地)继承法”。
西周的宗法制和分封制紧密相连。天子根据嫡长继承制世代相传,是天子的“大宗”,其他不能继承王位的庶子、次子也是王族,被诸侯分封,他们是从属于“大宗”的“小”。这些诸侯也按照嫡长继承的原则代代相传,非嫡子的长子被诸侯分封为卿大夫。诸侯对这些卿大夫来说,又是“大宗”,按顺序类推。医生下面有士,士是贵族阶级的最下层,不再拆封。在这样的情况下,全国形成了以天子为基础的宗法系统。
在西周奴隶社会,根据血缘的亲疏远近分为很多等级,建立这样的等级关系是血缘关系,维持这样的等级是礼制。在原始社会中,人们的意志和感情服从集体,其言行以自然形成的风俗、传统为准则,“多数情况下,传统的习惯都调整了”。
这种原始礼在我国进入阶级社会后,由于公社的残余,没有烟消云散,反而将那些不平等的原则法定化、神圣化,传播他,调整人与人的社会关系;一些仪式也固定化,关联面更广、庄严、典雅,通过各种渠道贯彻于人民之中。周代社会的礼就这样在原始礼的基础上变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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