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Zhongguo gudai xiangguan zhidu
[外文]:ancient Chinese official system in town
我国古代封建王朝任用地方人士为县以下各级基层组织的职事人员,以管理基层人户和有关各项事务的制度。乡官是对基层各级职事人员的统称。
乡官的起源甚早,据《周礼·地官》记载,周代已设有比长、闾胥、族师等职名,分别掌管基层五家、二十五家及百家的事务。春秋战国时期进入封建社会后,为适应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封建国家统治基层的需要,进一步发展为完备的乡官制度。乡官以基层组织的人户编制为基础,层层设置,下达人户,上统于县令,成为封建行政管理体系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建置沿革春秋后期,齐国郊内以五家为轨,轨十为里,里四为连,连十为乡;郊外三十家为邑,邑十为卒,卒十为乡,各设长正,以司其事。战国时,秦用商鞅变法,五家为伍,设伍老;两伍为什,立什长;十什为里,置里正。秦始皇合并六国完成统一后,在全国实行郡县制,县下普遍设立乡、里两级基层组织。乡置三老、啬夫、游徼各一人,掌一乡事务,里有里正,里中人户仍沿前例编组什伍,以伍老、什长管辖,组织更加严密。两汉、魏晋、南朝的乡官体系,皆因袭秦制。
南北朝以后各代乡官的建置及名称屡有变化。北魏于太和十年(486)立三长:五家为邻,立一邻长;五邻为里,立一里长;五里为党,立一d长。北齐十家为邻,五十家为闾,百家为族党,以党族、党副各一人,闾正二人,邻长十人共领百家,并在城邑千户以上之处置里正二人,隅老四人。隋制五家为保,保五为闾,闾四为族,“皆有正”。畿外设里正、党正,职同闾正、族正。唐代县下百户为里,五里为乡,设里正、乡耆。里下按村设村正,城邑每坊有坊正,皆各一人。五代后周以百户为团,每团选三大户为耆长。宋初以里正、户长、耆长等主持乡里事务。熙宁三年(1070)令十家编一小保,五小保为一大保,十大保为一都保,分别设保长、大保长及都保正、副。后改为二百五十家一大保,下辖五小保,并参用户长、甲头等职。元代县以下为乡、都两级,乡有里正,都有主首。城市为隅、坊两级或隅一级,有隅主、坊主。此外城乡皆立社,分隶都、坊之下,每社社长一人。明代为里甲制,以一百一十户为一里,里为十甲,各设里长(城关地区称坊、厢长)、甲首。洪武二十七年(1394)里增老人一职,选里中50岁以上老人担任,三、五名不等。清代实行保甲制,规定十户一牌,十牌一甲,十甲一保,设牌长、甲长、保长各一人,但各地的实际职名相当繁杂。另有乡约,按自然村聚落设置或与保长并置。
主要职掌乡官作为封建国家基层组织的公职(汉魏时期成为半公职人员),总揽基层政治、经济、司法及社会生活各方面的一切事务。主要职责有如下几项:
(1)管理户口。包括审造户口册籍和查核所辖人户人口。户口是封建国家课取赋税、调发劳役和组织军旅的基本依据,历来受统治者的重视。汉代一年一造户籍,由乡官组织民户到县核实。唐代改为三年一造,里正负责“按比户口”。明代每十年一造黄册,甲首填写清单,送里长汇造成册,上呈州县,之后达于中央。清代采用循环册查核户口,保甲长对手中户册随时查核填注,每逢季末或隔半年赴县呈报,同时倒换册簿。如果脱漏户口,乡官要受处分。秦时判罚“赎耐”,南朝刘宋规定失职者拘做苦工,隋有户口不实“乡正里长皆流远配”的令文。明代在脱户处分上对里长的惩罚甚至重于县吏。
(2)征调赋役。秦汉、魏晋、南朝皆以乡啬夫主管本乡赋税。唐代里正,宋代里正、户长、保长,元代社长、都主首等,也先后承担催驱赋役的任务。明代按里甲编制摊派力役,由里长甲首率领应役,并责成里长(前期还有粮长)主持本地田赋粮石的征收解运。清代不征人丁税,田赋原则上官收官解,但保甲长仍须配合官府催督纳户完课。为了保证税源,乡官常 “劝课农桑”,主要有检查农业生产情况、防止荒芜土地,课种桑麻,设置管理义仓等项内容。
(3)维持乡里治安。秦汉以游徼职司“循禁盗贼”,里正负责检查所属人户的言行,民有所谓“善事”、“恶事”,立即报告上级官府,并采用“什伍连坐法”,迫使基层人户相互监督。秦汉以后,各代均把“察奸弭盗”、“检查非违”作为乡官的基本任务,根据其直接控制人户的特点,要求通过日常稽查,诸如出入盘查,值更巡夜,捕拿“盗贼”,犯罪告发等方式,达到巩固基层封建统治秩序的目的。宋代规定同保内犯“强窃盗、杀人放火、 、略人、传习妖教、造畜蛊毒”等案件,要随时纠告。元、明、清代也有类似令文。这里所说的“盗贼”、“非违”、“恶事”,主要指人民的反抗活动及其他不利于封建统治的行为。
(4)兼理司法。历代乡官都参与基层司法活动,有一定的审判权。秦汉啬夫接受诉讼,查讯当事人,但无权判决。唐代里正、坊正有权调解处理户婚、田土、斗殴之类的民事案件,元、明、清沿用不废。明代还规定,乡里词讼不经里老处分而径诉县官,即为“越诉”,要给予“笞五十”的处罚。如果当事人对乡官裁决不服,仍可上诉地方官府,但官府对乡官的意见要予以考虑。刑事案件由县审判机关直接审理,乡官有查报验证之责。
(5)宣布封建教化。即对乡民进行封建主义的教化劝导,以加强思想统治。秦汉的三老掌教化,因其有“劝导乡里,助成风化”的作用,被称为“众民之师”。元代社长在劝农的同时兼掌“维持风纪”。明代里中设申明亭和旌善亭,里老定期宣讲,遇“怠惰不务生理”和违反封建道德的行为,里老有权惩治。清沿明制,以乡约主其事,并增加每月朔望宣讲皇帝谕令和有关律条内容,在实际执行中,教化与司法职责经常结合进行。
选任和待遇为扩大封建统治的社会基层和保证封建国家政令在基层行之有效,历代均强调以地主阶级人士充任当地乡官,尤其是辖户较多、事权较重的职务。但具体办法和待遇地位随时代变化而有所不同。
中唐以前的乡官,一般由乡里推举报官认可,或由地方官府直接任命产生。任职者多是当地豪强或有影响的宗法地主。如汉代三老的人选是“年五十,有修行,能率众为善者”;北魏的邻里党长“皆豪门丁多者为之”,唐代里正由县官选“勋官六品以下白丁清平强干者充”。这一时期乡官的社会地位较高,身份近于官吏,待遇可分为两类:
(1)有官秩和俸给,如啬夫。汉代规定治大乡者秩百石,乡小者百石以下。三国时,魏的啬夫为第八或第九品。
(2)无固定俸给,有复免徭役的权力和其他优礼待遇。北魏邻长复(免除徭役)一夫,“里长二,党长三”。汉代三老除免徭役,还常得皇帝赐爵、赐田帛,并可上书言事。
宋代以后,随着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和官僚制度的强化,乡官的身份渐降为职役。由官府按各户资产高下、人丁多寡佥点派充,定期轮换。北宋以一等户轮充里正,二等户轮充户长。元代里正、主首的役期有周年一更和半岁或一季一更多种,充任时“各验丁产,先尽富实”。明代一里之长也由丁粮多者十户轮当。这一时期基层职事的身份具有两重性,作为职,可以“在官”之人行使封建国家赋予的行 力,统治基层人户;作为役,必须无条件承担封建义务,供职而不能领取俸给或其他报酬,在科役日繁的情况下,还要冒赔累破家的风险。由于这一原因,自宋迄清,常出现富户上户逃避佥点,将职名转嫁给中下户承担的现象,尽管各代均下令禁止,实际很难杜绝。这一时期的充任者主要是中小地主,有时还包括一般农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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