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caijun
[外文]:disarmament
通常指把军备裁减到与一个国家的国家安全合理地相适应的限度。但在各国提出的裁军方案中,除限制军备外,也出现过废除军备的建议。裁军涉及的内容很多,包括调整、限制与裁减武装部队和裁减武器装备、禁止和限制大规模毁灭性武器、削减军事支出,等等。
历史发展资本发展到了帝国主义阶段,重新瓜分世界和争夺世界霸权导致军备竞赛。帝国主义大国间的军备竞赛日益加剧,孕育着新的军事冲突,裁军问题从进入20世纪以来已成为国际谈判的一项重要内容,并在一些国际法著作中有所论述。有些国家的国际法著作甚至认为,“裁军原则”已是国际法的主要原则之一。
关于限制军备的协议,20世纪以前也曾有过。1787年8月30日的英法条约,就特别提到限制建造军舰和互相通知军舰的配备。1817年美、英两国间缔结的《拉什-巴格特协定》,通常被看做是裁军史上早的一次成功的尝试。根据这一协定的规定,两国限制在美国与当时英属加拿大之间边界大湖区部署的军舰的数目、大小和配备。
1899年为“限制军备和讨论防止国际纷争的和平手段”而召开的第一次海牙会议,未能就裁减军备达成具体协议,仅声明各国有“减缩军备的希望”。
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时,军备竞赛与战争爆发间的密切关系在1919年6月28日签订的《国际联盟盟约》中获得了国际承认。盟约规定,“为维持和平起见,必须减缩各本 备至适足保卫国家安全及共同履行国际义务的最少限度”。为此,国际联盟采取了一些具体步骤,于1920年设立了一个由专家组成的常设军备咨询委员会,1925年12月设立了裁军会议筹备委员会。1932年2月,正值日本入侵我国东北和列强间已重新开始军备竞赛之际,裁军会议开幕,有64国的代表参加,但未获任何结果。此后裁军会议虽时断时续地举行会议,但在帝国主义之间矛盾的进一步激化和扩军浪潮高涨的情况下,于1934年6月散会后未再复会。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大国间举行了一系列裁军谈判并缔结了条约,其主要内容是限制海军军备。1922年,在9国华盛顿会议期间,美、 英、法、意、日五国签订了《限制海军军备条约》,确定美、英、日、意、法按5∶5∶3∶1.75∶1.75的比例来配备各国主力舰和 的总吨位。1930年在伦敦签订的《限制和裁减海军军备条约》,规定了限制海军军备的进一步措施。依照1935年6月18日德国和英国《关于限制海军军备的换文》,德国同意将来德国海军军力同英联邦各成员国总的海军军力比较应为35∶100的比例。 在日本通知废止1922年和1930年两条约后,1936年美、英、法间缔结《限制海军军备条约》,对缔约国各类军舰的排水量和武器配备做出了限制的规定。此外,1923年的《中美洲国家限制军备条约》对缔约国的兵力及作战飞机的数量作了限制,并禁止缔约国获取战舰。
联合国时期的裁军活动1945年联合国成立,把裁军作为它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工作之一。依照《联合国 》第11条和第26条的规定,“大会得考虑关于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合作之普遍原则,包括军缩及军备管制之原则”,安全理事会“负责拟具方案,提交联合国会员国,以建立军备管制制度”。由于核武器的出现,裁军已不仅涉及常规武器,而且涉及核武器及其他大规模毁灭性武器,如化学武器和生物武器等。
专门机构联合国从一开始就设立了负责限制军备和裁军的专门机构。1946年1月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设立了原子能委员会以确保原子能只用于和平目的,取缔原子武器和其他大规模毁灭性武器。与此同时,安理会于1947年2月设立了常规军备委员会,以考虑裁减军备和武装部队的措施。1952年1月联大通过决议设立一个单一的裁军委员会,上述两委员会宣告解散。1958年裁军委员会扩大,包括了联合国全体会员国。1978年第一届裁军特别联大通过决议,设立由联合国所有会员国组成的联合国裁军审议委员会,以取代1952年设立的委员会。自1979年该委员会的首届会议起,我国参加了它的工作。
主要议题裁军是联合国的一个持久的辩论主题。自1946年第一届联大起,联合国便开始讨论裁军问题。1959年联合国大会将“全面彻底裁军”项目列入议程,裁军遂成为历届大会的辩论项目之一。在大会辩论的发言中,许多代表认为,军备竞赛对世界和平和世界经济带来了不利的影响,应该把裁军节省下来的资金转用于全世界的社会和经济发展,特别是发展我国家的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1969年,联大在其决议中宣布,20世纪70年代的十年为“裁军十年”。在不结盟国家和其他中小国家的倡议下,于1978年5~6月,召开了联合国大会关于裁军问题的特别会议。会议通过的之后文件中认为,“裁军和军备限制,特别是核领域的裁军和军备限制,是防止核战争危险,加强国际和平与安全和促进各国人民的经济和社会进步的必要条件,从而促进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达成”,并认为,“一切国家都有责任为裁军领域的努力作出贡献,一切国家也有权参加裁军谈判”。1982年6~7月,召开了第二届裁军特别联大,但会议未取得成果。
日内瓦裁军谈判会议在联合国之外, 但又与联合国有联系的一个重要的多边国际裁军谈判机构。前身是1959年美、 苏、英、 法四国外长会议决定设立的十国裁军委员会。该委员会1969年改名为裁军委员会会议。1978年讨论裁军问题的特别联大决定改组裁军委员会会议,扩大其成员,成立新的裁军谈判委员会。1984年起改名为裁军谈判会议。自1980年起我国参加了它的工作。
有关限制军备的条约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间缔结了一些同限制军备有关的多边条约。1959年12月1日美、英、苏等12国签订的《南极条约》规定,“南极应只用于和平目的。一切具有军事性质的措施,例如建立军事基地、建筑要塞、进行军事演 以及任何类型武器的试验等等,均予禁止”。1963年8月5日苏、美、英缔结了《禁止在大气层、外层空间和水下进行核武器试验条约》(《部分禁止核试验条约》)。1967年1月27日签署的《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在内外层空间活动的原则条约》规定,“不在绕地球轨道放置任何携带核武器或任何其他类型大规模毁灭性武器的实体,不在天体配置这种武器,也不以任何其他方式在外层空间部署此种武器”。1967年2月14日拉美国家缔结了《拉丁美洲禁止核武器条约》。由联合国及其机构提出供签署的条约还有1968年7月1日签署的《不扩散核武器条约》,1971年2月11日签署的《禁止在海床、洋底及其底土安置核武器和其他大规模毁灭性武器条约》,1972年4月10日签署的《关于禁止发展、生产和储存细菌(生物)及毒素武器和销毁此种武器的公约》,1977年5月18日签署的《禁止为军事或任何其他敌对目的使用改变环境的技术的公约》(此种技术所可能产生的现象是:地震,海啸,一个地区的生态平衡的混乱,气象现象的改变,气候类型的改变,海洋潮流的改变,臭氧层状态的改变,电离层状态的改变),1981年4月10日签署的《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认为具有过分伤害力或滥杀滥伤作用的常规武器公约》。此外,苏美两国也签署了关于防止核战争、限制反 防御系统及战略进攻武器、限制地下核试验等协议。
我国与裁军问题我国自建立以来,一贯奉行和平外交政策,历来赞成争取裁军的斗争,支持第三世界及其他中小国家提出的一切合理主张,而且自己也提过一系列旨在实现真正裁军的建议,并采取了许多实际步骤。
1952年7月13日, 兼外长代表我国中央人民 发表声明,对1929年8月7日以我国名义加入的1925年《关于禁用毒气或类似 及细菌方法作战议定书》予以承认。1955年 在第一届 第二次会议上的发言中指出,“从我国成立到现在,我们已经从军队中复员了451万多人,我们1955年预算规定的国防费支出也只占支出总数的24.19%”。1960年1月21日,我国 常务委员会决议中指出,“尽管美国拒绝了朝中方面提出的从 撤出一切外 队的合理建议,我国人民志愿军在1958年仍然主动地撤出了 ”。1960年8月1日, 提出“亚洲和太平洋沿岸各国包括美国在内,签订一个互不侵犯的和平公约,把这整个地区建成为没有核武器的地区”。
在苏、美、英三国签署《部分禁止核试验条约》前夕,1963年7月31日,我国 发表声明,严正指出三个核大国“企图通过这个条约,巩固自己的核垄断地位,而把一切受核威胁的爱好和平的国家的手脚束缚起来”。我国 建议:“全世界所有国家,有核国家和无核国家,庄严宣布:全面、彻底、干净、坚决地禁止和销毁核武器。具体地说,就是:不使用核武器,不输出核武器,不输入核武器,不制造核武器,不试验核武器,不储存核武器,把世界上现有的一切核武器及其运载工具统统销毁,把世界上现有的一切研究、试验、生产核武器的机构统统解散。”声明并提出为逐步履行上述义务首先应采取的措施。1964年10月16日,我国第一颗 爆炸成功后,在建议召开世界各国首脑会议讨论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核武器问题的声明中指出,面临日益增长的核威胁,“我国进行核试验,发展核武器,是被迫而为的”;“我国 一贯主张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核武器”;“我国 郑重宣布,我国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会首先使用核武器”。1966年5月9日我国进行含有热核材料的核爆炸成功的新闻公报、1967年6月17日我国第一颗氢弹爆炸成功的新闻公报、1969年9月23日我国首次进行地下核试验的报道,以及历次其他核试验的报道中,都表明了我国研制少量核武器是为了打破超级大国的核垄断和反对其核讹诈并将不首先使用核武器的一贯立场。1971年7月30日,我国 就苏联提出的召开五个核国家会议的建议发表的声明中,也再次申明我国主张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核武器及我国不首先使用核武器。我国在联合国恢复合法席位后,我国代表在历届联大及其第一委员会的发言中,都重申我国历来赞成裁军和在核武器问题上的主张,并指出,军备远远超过保卫自己安全的需要的苏美两个超级大国必须首先承担明确的义务。
1973年8月21日,我国应墨西哥和其他拉丁美洲国家的要求签署了《拉丁美洲禁止核武器条约第2附加议定书》。该议定书规定,当事国承诺充分尊重拉丁美洲的非核化地位,不对该条约缔约国使用核武器或以使用核武器相威胁。我国 还在声明中保证不在这些国家和这一地区试验、制造、生产、储存、安装或部署核武器,或使自己带有核武器的运载工具通过拉丁美洲国家的领土、领海和领空。声明同时指出,我国 签署该议定书并不意味着改变对该条约中肯定的《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和《部分禁止核试验条约》的一贯立场。
1979年4月12日,我国常驻联合国代表团致联合国秘书长K.瓦尔德海姆的信中,就联合国裁军审议委员会首届会议审议《综合裁军方案》问题指出:
(1)争取裁军的斗争应立足于进一步巩固和扩大国际反霸统一战线、反对超级大国的侵略政策和战争政策、保卫世界和平的总的斗争任务,并成为该斗争的一个组成部分。
(2)两个超级大国必须首先裁军。
(3)应把核裁军和常规军备的裁减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并结合起来进行。
(4)超级大国应承诺首先削减军事开支,停止军备竞赛,把节省下来的资金转用于援助发展我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
(5)裁军和安全问题,应由世界各国在平等的基础上参加审议。1979年5月15日,我国代表团在联合国裁军审议委员会首届会议上提出关于《综合裁军方案》主要内容的建议。1982年6月11日我国代表团团长在第二届裁军特别联大声明,“如果两个超级大国率先停止试验、改进、生产核武器,并把它们的核武器裁减50%,我国 愿意与所有核国家一起承担义务,停止发展和生产核武器并进一步裁减直至完全销毁核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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