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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

[拼音]:zhonghua renmin gongheguo minzuquyu zizhi shishigangyao

我国颁布的第一个关于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法规。1952年2月政务院第125次会议通过,1952年8月8日中央人民 第18次会议批准。纲要规定:各民族自治区统为我国领土的不可分离的一部分,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统为中央人民 统一领导下的一级地方 ;各民族自治地方区域界线的划定和调整,行政地位和名称的确定,均由各有关的直接上级人民 与各有关的民族代表协商拟定;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 机关,应以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人员为主要成分组成。纲要还规定了自治机关的各项自治权利,同时指出上级人民 应尊重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并促其实现; 应帮助各民族自治地方发展其政治、 经济、文化、教育和卫生事业。《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 的制定和施行, 促进和推动了全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工作。这个纲要的主要内容,都载入了1954年9月第一届 通过的第一部《我国 》(民族政策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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