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百科网

三权分立

[拼音]:sanquan fenli

[外文]:separation of powers

资本国家 的一项重要原则,即指国家的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分别由议会、内阁(或总统)和 掌握,各自独立行使职权又互相制衡的制度。

分权思想溯源于古希腊亚里士多德,他把 权力分为讨论、执行、司法三要素。至罗马时代,波利比奥斯(公元前200~前120)倡导“混合 论”,认为罗马政体应为代表君主的执政官、代表贵族的元老院及代表 的人民代表会议互相牵制和均衡。16世纪时,J.博丹提出司法独立的主张。17世纪,J.洛克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执行、外交三权,但他认为后二者可委托给 行使,立法权应优越于其他权力,所以洛克实际上是主张两权分立。孟德斯鸠在1748年出版的《论法的精神》一书中,提出国家权力应分为立法、行政、司法,并主张三权分别由三个不同机关行使,使三权互相牵制和约束,保持三种国家权力的平衡,以保障人民权利,限制 权力。三权分立理论至此形成。以后,许多资本国家都不同程度地按照三权分立原则建立了国家机构。

三权分立制是17、18世纪欧美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确立的。它为资产阶级革命以后的代议制代替封建君主专制制度提供了方案。1787年《美利坚合众国 》规定了三权分立原则,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进一步规定,“凡权利无保障或分权未设立的社会,就没有 ”。三权分立的特点是,立法权由议会行使,行 由总统或内阁行使,司法权由陪审 行使。这样把国家权力分给三个不同的机关行使,发挥三种权力的相互制约的作用,保持三种国家权力之间的均衡状态,可以防止某一个机关或某一个人的独断专行。

据美国一些学者分析,美国的立法、行政、司法三个机关在行使权力过程中的相互制约表现在:

(1)立法权由参、众两院组成的国会行使,受总统与 两方面的制约。总统对国会通过的法案有拒绝签署之权, 可以通过解释 的途径使国会的某项立法失效。

(2)美国总统行使行 ,受国会与 的制约。如总统缔结条约和任命 高级官员,必须经过参议院同意;总统设置新的行政机关,事先必须要有国会立法的依据;总统在行政开支方面的拨款,必须经过国会批准。国会对总统还有弹劾权。司法权节制行政的作用,表现在 有权审查总统实施的行政措施是否违宪。

(3) 行使司法权,受来自国会和总统两方面的制约,主要是联邦所属下级 的设立须经国会立法批准;国会决定美国较高 法官人数;除较高 的第一审管辖权以外,国会决定联邦各级 的管辖权;参议院有同意总统提名任命法官的权力;国会对联邦法官有弹劾、免职的权力;国会可以运用修改 的权力 的 解释权。总统虽然制约行使司法权的机会较少,但总统在法官出缺时有提名任命的权力。

在实行议会内阁制的资本国家,三权分立的程度和表现形式与实行总统制的美国不同。英国强调议会的作用,内阁由议会多数党组成,对议会负责。如果内阁不能得到议会的信任,就须辞职,或解散议会,重新举行大选,再由新选出的议会决定内阁的去留。英国的 没有 解释权。上议院还保持一定的司法权(见英国 组织)。在日本,国会和内阁的关系同英国相似,但 有 解释权。

三权分立的理论是在反封建专制主义的过程中提出的,在历史上起过进步作用,但也有掩盖资本国家阶级实质的欺骗作用。恩格斯指出:“事实上这种分权只不过是为了简化和监督国家机关而实行的日常事务上的分工罢了”(《 恩格斯全集》第5卷,第224~225页)。这就说明,三权分立理论维护的是资产阶级专政。事实上,资本国家行 的日益扩大和立法权的日益缩小,现在已经成为普遍现象。

严正声明:本文由历史百科网注册或游客用户英逸自行上传发布关于» 三权分立的内容,本站只提供存储,展示,不对用户发布信息内容的原创度和真实性等负责。请读者自行斟酌。同时如内容侵犯您的版权或其他权益,请留言并加以说明。站长审查之后若情况属实会及时为您删除。同时遵循 CC 4.0 BY-SA 版权协议,尊重和保护作者的劳动成果,转载请标明出处链接和本声明内容:作者:英逸;本文链接:https://www.freedefine.cn/wenzhan/99377.html

赞 ()

相关阅读

我是一个广告位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