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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科学院文献情报工作暂行条例

[拼音]:Zhongguo Kexueyuan Wenxian Qingbao Gongzuo Zanxing Tiaoli

[外文]:Provisional Regulation of Documentation and Information Service in the Chinese Academy of Sciences

指导我国科学院文献情报工作的法规性文件。1978年12月在我国科学院第一次图书情报工作会议上拟定试行草案,1987年1月由我国科学院第二次文献情报工作会议通过。共分 7章33条。

(1)条例规定了我国科学院文献情报工作的性质和基本要求。指出我国科学院的文献情报工作是科学研究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各文献情报单位是学术性的服务机构,其基本任务是为科学研究和科研管理提供文献情报保证。要求各单位努力做好文献基础工作,尽力加强情报工作,积极开发信息资源,及时提供优质服务;加强协调与合作,组成各种文献情报网络,逐步建成一个多学科、多层次、多功能的综合性自然科学现代文献情报服务系统,在保证做好院内服务的同时,积极向社会提供服务。

(2)条例规定了我国科学院文献情报工作的体制和任务,指出我国科学院文献情报系统由院文献情报中心、院地区文献情报中心、院属各单位文献情报部门构成,实行图书情报一体化体制。院文献情报中心是全院综合性文献情报机构;院地区文献情报中心是我国科学院分院地区文献情报机构;院属各单位文献情报室是本单位文献情报工作机构;文献情报网是我国科学院各有关文献情报单位进行信息交流合作,更好地提供文献情报服务的联合组织;各单位可同院外单位开展多种形式的横向联合。条例分别规定了各级文献情报机构的任务。

(3)在业务工作方面,该条例要求对全院文献资源进行合理布局;分类编目要标准化,要组织编辑各种联合目录,并逐步建立书目控制中心;要健全服务体系,做好参考咨询工作和宣传推广工作;情报调研要紧密结合科研和管理需要;要积极采用新技术;不断扩大院内外、国内外的文献情报交流与合作;积极开展理论、方法的研究与应用;加强科学管理,健全各种规章制度。

(4)条例还规定了对工作人员的基本要求和培养、聘任、管理等原则,指出高、中、初级各类人员应有合理比例;强调文献情报人员是科技人员的一个组成部分,在政治待遇、职务聘任、成果评定和生活福利等方面应与科技人员相同。还对业务考核、成果奖励等作了规定。

(5)条例提出在全院统筹规划下逐步建立地区和全院的计算机检索、管理和服务网络系统,建立各类文献数据库。文献情报单位的业务经费实行包干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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