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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义的积累与消费关系

[拼音]:shehuizhuyi de jilei yu xiaofei guanxi

[外文]:relation between socialist accumulation and consumption

主义国家每年或一定时期(如五年)的国民收入中,用于形成扩大再生产以及非生产性基本建设和储备的积累基金,与用于形成满足人民生活需要的消费基金的比例关系。积累与消费是主义国民经济中基本比例关系之一。

性质

主义国家国民收入的分配和使用的关键,是安排好积累基金与消费基金的比例关系。积累基金用于形成新的固定基金(生产性的与非生产性的)、增加流动基金、增加物资储备,它的主要职能是实现主义扩大再生产。消费基金用于个人消费和社会各种集体消费,包括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发展文教科学事业,国家行政管理费用以及保证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的生活需要,进行社会救济等。它的主要职能是用于满足全体社会成员的物质与文化生活需要和增进他们的福利。主义制度下的积累与消费关系与资本制度下的积累和消费关系不同,二者之间不具有对抗性矛盾。生产资料的主义公有制决定了积累与消费的一致性。一方面,由于积累基金主要是用于扩大主义再生产,主义积累会直接带来生产发展,创造出更好的消费品,使人民群众的需要得到更充分的满足。另一方面,消费基金主要是用于人们当前的生活消费,人民群众消费水平的逐步提高,他们不断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的满足,会进一步调动他们的生产积极性,促使国民收入增长,为积累基金的增加创造物质前提。但是,积累与消费之间也存在矛盾。由于积累基金中的基本建设投资,多数都不能当年投产和生产出消费品来满足人们的需要。因而在一定时期内,国民收入中积累安排得多些,消费的增长就少些,反之,如果消费安排得多一些,积累的增长就少一些。国民收入分配中的这种积累和消费的矛盾是经常存在的(见主义国民收入的分配和再分配)。由于积累基本上体现着人民的长远利益和集体利益,消费特别是城乡人民的生活消费,则反映着人民的当前利益和个人利益,积累与消费的矛盾,一般反映为主义制度下劳动人民的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的矛盾与长远利益和目前利益之间的矛盾。这是摆脱了人对人的剥削关系并已经当家作主的劳动人民在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的非对抗性矛盾,它可以通过国家的计划调节加以解决。

处理原则

主义制度下的积累与消费的关系,是由国家根据主义经济规律的要求,以及国内的经济条件(生产力的发展和国民收入的水平、国民收入中的物质结构、人口特别是新就业人口的数量、生活水平等)和国际条件,有意识、有计划地加以安排的。具体地说,在一般情况下这一比例关系必须保证一定时期主义再生产的持续地扩大和人民的消费水平的持续地增长。为此,在确定积累基金的数量和积累率时,就必须以不影响全体社会成员的消费水平的必要的增长为界限,要在这一前提下,探索与选择积累基金与消费基金的较优比例关系:即能在一定时期内(比如几个 时期)保证主义生产有持续的较快速度的增长和社会的消费水平和非生产性积累有持续较大提高的比例关系。上述的较优比例关系,体现了国家经济建设与人民生活的改善的正确结合和劳动人民的长远利益与目前利益的兼顾,它意味着各个主义经济规律的要求特别是主义基本经济规律、有计划按比例发展规律的要求的得到实现和主义扩大再生产的顺利发展。

我国对积累与消费关系的处理

根据我国主义经济建设的经验,在处理积累与消费的关系时,要本着“一要吃饭,二要建设”的原则,做到统筹兼顾,合理安排。我国是一个拥有十亿多人口的大国,把人民的生活安排好,保证大家有饭吃,并做到在生产发展、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基础上,使人民的生活不断得到改善,这是制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时首先要考虑的大问题。人民生活安排好了,消费基金所占的比例安排恰当了,就能够更好地调动广大人民的生产积极性,加快主义现代化的建设。但是,在安排人民生活、确定消费基金时,还必须保证有必要的积累用于经济建设的发展。只讲消费不考虑积累,只讲改善生活,不注意留出必要的扩大再生产的基金,就会影响主义经济的发展,人民的生活也不可能真正得到改善。所以,在国民收入中留出一定数量的积累基金,从一时看,会或多或少地影响人民生活提高的幅度,但从长远看,则有利于消费基金的不断增加,有利于人民生活的不断提高。

我国建立以来的30多年中,在处理国民收入分配中积累与消费的关系方面,经历了曲折的过程,有正反两方面的经验(见表)。第一个 期间,即1953~1957年,积累与消费的安排,总的说是好的,是符合我国国情的。五年平均,积累率为24.2%,消费基金占75.8%,既做到了人民生活逐步有所改善,又保证了国家大规模经济建设的开展。第二个 开始以后,在“左”的思想指导下,积累与消费的关系很不正常。1958年的“ ”,积累率由1957年的24.9%猛增到33.9%,1959年又进一步提高到43.8%,1960年仍维持在39.6%的水平。过高的积累率不但挤了消费,使人民的生活下降,而且积累的效果也不好,造成了很大的浪费,带来国民经济严重困难的局面,1961年的积累率不得不猛降到19.2%,1962年再降到10.4%。由于国民收入减少了,即使这样低的积累率,人民的生活还是很困难的。1963~1965年,随着国民经济“调整、巩固、充实、提高(1961)”方针的贯彻落实,工农业生产得到了恢复和发展,积累与消费的关系也得到调整,积累率由1962年的10.4%,调整到1963~1965年三年平均的22.7%,逐渐趋于正常。但1966~1978年的12年中,积累与消费的正常比例关系又遭到破坏。积累率平均为31.4%,其中,1978年积累率高达36.5%。这一期间,国民收入虽然有所增加,但人民的生活并没有多少改善。

1978年12月我国 党十一届三中全会后,贯彻对国民经济“调整、改革、整顿、提高(1979)”的方针,对工业与农业的关系,重工业与轻工业的关系进行了调整,积累与消费的关系也得到了调整,积累率有适当的降低,1981年为23.5%,积累与消费的关系是比较合理的,这样就使工农业生产有了迅速的增长,城乡人民的生活得到明显的改善,国家的经济建设也发展很快。我国为了实现到20世纪末工农业年总产值翻两番的战略目标,必须使国民收入分配中使用于积累基金与消费基金的比例关系进一步合理化。

1956年,我国 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曾经提出:“必须使国家建设和人民生活改善这两个方面得到适当的结合,也就是使国民收入中积累和消费的比例关系得到正确的处理。为了实现主义工业化,全国人民必须使当前利益和个人利益服从长远利益和集体利益,艰苦奋斗,克勤克俭,在发展生产和提高劳动生产率的基础上增加国家的资金积累;同时, 必须厉行节约,认真节减国防费用和行政费用的支出。但是如果过高地规定国民收入中积累的比重,不注意在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基础上适当地改善人民的生活,不注意人民群众当前利益和个人利益,就会损害人民群众建设主义的积极性,损害主义的利益。”实践证明,这一论述是正确的,它依然是我国今后在处理积累与消费关系时应予遵循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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