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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古代海外贸易

[拼音]:Zhongguo gudai haiwai maoyi

[外文]:overseas trade in ancient China

1840年 战争前我国历代经海路同外国所进行的商品交换活动。它是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造船航海业的进步而不断发展的,成为古代我国对外经济联系的一个主要渠道。

历史沿革

我国的海外贸易历史悠久。早在秦汉之前,我国已同近海国家有了贸易往来。汉代商船已远达印度东南海岸,并同印度 半岛、马来半岛、马来群岛的一些国家和地区建立了直接的海上贸易关系。魏晋时期,北方曹魏同日本、江南孙吴同印度 半岛诸国也经常有贸易往来。南北朝时期,我国同沿中印航线各国的贸易更为频繁。

隋唐时期,因“丝绸之路”阻塞和陆路交通困难,海外贸易空前繁荣。据《新唐书·地理志》记载,我国商船的远航已由印度半岛延伸至波斯湾。我国同印度 半岛、马来半岛、马来群岛、印度半岛和阿拉伯半岛等国的贸易颇为发达。唐代同日本、 的贸易也十分活跃。自630~894年,日本遣唐使来华达13次以上,往返均携带大批商货。宋元时期,海外贸易更加繁荣。据南宋宝庆元年(1225)赵汝适《诸番志》记载,宋代与50~60个国家和地区有贸易往来。据元汪大渊《岛夷志略》记载,元代同近百个国家和地区发展了海上贸易关系。这些国家和地区涉及西太平洋和印度洋的广阔海域。

明代,据《明史·郑和传》记载,自1405~1433年,郑和(1371~1435)七次出使“西洋”,遍及今北印度洋及其沿岸,包括孟加拉湾及其沿岸,印度半岛,阿拉伯海及其沿岸的30多个亚非国家,我国船队直达东非海岸。这一壮举,使我国古代官方贸易达到高峰。明中叶后至清代前期,我国海外贸易因“海禁”和“迁界”而走向衰落。与此同时,欧美各国相继来华贸易。葡萄牙(1518)、西班牙(1575)、荷兰(1604)、英国(1637)、法国(1660)、美国(1784)以及丹麦、瑞典和德国等均先后与我国通商贸易。它们在我国建立商馆、开设商行,成为清代海外贸易的主要国家。

贸易港口

随着海外贸易关系发展,我国贸易港口遍及沿海各地,进出口商品不断增多。主要贸易港口有:广州、泉州、福州、漳州月港(今福建龙海海澄)、杭州、扬州、明州(又称庆元,今浙江宁波)、楚州(今江苏淮安)、秀州华亭(今上海松江县)、温州、江阴军(今江苏江阴)、澉浦(今浙江海盐南杭州湾北岸)、上海、登州(今山东蓬莱)和密州板桥镇(今山东胶县)等。其中,以广州、泉州、杭州和宁波最为重要。出口商品多为手工业品和农产品,主要有:丝绸、瓷器、茶叶、土布、金银器皿、金属制品、钱币及各种生活用品等。进口商品多为奢侈品,主要有:各种珍宝、香料、药材、毛织品、棉织品、棉花及各种杂货等。18世纪以后,还有大量 输入。

经营方式和管理机构

我国古代海外贸易分官方贸易和私人贸易,以官方贸易为主。其中,以朝廷间互赠礼品形式出现的“朝贡贸易”和随之而来的“随贡贸易”,是官方贸易的主要形式。其次是官府采办,即由官府派遣专人出海贸易,以谋取奢侈品和厚利。官府采办是“朝贡贸易”的补充。

私人贸易早于官方贸易。最初为滨海商民进行的近海贸易。以后,逐步由近海伸向远海。自明中叶以后,由于商业资本发展和官方贸易衰落,私人贸易渐趋重要。私人贸易有合法和走私两种形式。合法贸易是在官府控制下进行的,有种种限制。因此,走私贸易是经常存在的,明清海禁时期,私人贸易则多以走私方式进行。从事私人海外贸易者,有权贵官吏、大商人、中小商人和游民等。宋元间,称从事海外贸易的民间商人为舶商,在户籍上称为舶户。明清间,随着私人贸易发展,还出现了由官府特许居间贸易的垄断商人或团体。

我国古代海外贸易管理机构有市舶司和海关。自唐迄明是由市舶使、市舶司进行管理。唐于 714年在广州设市舶使。宋于971年在广州始设市舶司,其后分别在八个主要港口设置市舶司、市舶务或市舶场。元代,先后在七个主要港口设立了市舶司,还规定了市舶条例。1293年,正式制订了《市舶法则》 (实际22条),1314年,又修订重颁了《市舶法则》22条,进一步完善了市舶管理制度。明代承宋元旧制,仍由市舶司管理海外贸易。

清代始设海关。1684年,清廷废除海禁。1685年,开澳门、漳州、宁波和云台山四港对外通商,并分别设立粤海关、闽海关、浙海关和江海关。清廷还制订了一系列关税税则和管理办法。从此,海关代替历代市舶机构管理海外贸易。以后,鉴于西方殖 义者的违法行为,清廷于1757年只准广州一口贸易,由粤海关加强管理,直至 战争后才开五口通商。

战争后,外国资本势力侵入,我国古代独立自主的海外贸易逐步变为半殖民地性的海外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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