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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拼音]:guoji huowu maimai hetong

[外文]: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位于不同国家的买方和卖方之间,将一批货物作进出 易的共同意思表示。又称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或对外贸易货物买卖合同。买方位于进口国,卖方位于出口国,按双方共同约定的条件和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卖方向买方交付货物,收取货款,卖方支付货款,接受货物。

当进入资本时期以后,因国际贸易急剧发展,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有了较大的发展。现在,国际贸易中货物买卖,都是通过订立合同实现的,合同成为在不同国家之间进行具体交易的手段。签订合同的主体经常是不同国家的专门从事国际贸易的公司,有时自然人也签订合同,在少数场合,国家也直接用自己的名义订立合同,成为合同的主体。

合同形式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主要为书面形式,但也有非书面形式。有些国家,如苏联、捷克斯洛伐克的法律明文规定,合同必须用书面形式订立方为有效。但有的国家,如英国,允许书面以外的合同形式。1980年4 月在维也纳通过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至1983年底尚未生效)规定:

(1)合同无须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在形式方面不受任何其他条件的限制,可以用包括人证在内的任何方法证明(第11条)。

(2)书面形式包括电报和电传(第13条)。

(3)合同的更改或终止协议,必须用书面形式(第29条)。

(4)如缔约国(或参加国)的本国法律规定,合同必须以书面订立,可以声明不适用书面以外的其他合同形式(第96条)。由于国际货物买卖的过程及内容复杂,一般认为书面以外的任何其他形式,不能作为已订立合同的证明。

合同内容

法律允许双方当事人在平等互利基础上协商规定。根据国际货物买卖特点,主要包括:

(1)合同的编号、签订日期、地址,买方和卖方的全称、住址。

(2)商品条款。内容为买卖标的物的品名、品质或规格、数量。

(3)价格条款。内容为某种对外贸易价格条件下的计价货币单位的单价和总价。

(4)装运条款。内容为装运工具的提供、装运日期、装运港(站)、目的港(站)。

(5)商检条款。主要内容为何地的检验作为商品质量、数量的之后有效检验。

(6)保险条款。内容为何方负责投保及投保险别。

(7)支付条款。内容为支付方法,支付所凭的单证。

(8)免责条款。内容为在什么情况下可免除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因为通常都规定在发生不可抗力时,可免除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故又常称不可抗力条款。

(9)争议的解决。内容为如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协商不能解决时,应提交何国何机构解决。由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争议通常都提交仲裁解决,故又称仲裁条款。

(10)法律适用条款。内容为本合同应适用何国法律。合同的份数,及双方当事人的签字。此外,合同的附件也构成合同的一部分。

格式合同

在国际贸易中许多公司或公会都制定了适应其行业所需要的格式合同。在法律上,格式合同只是一方当事人就具体合同条款所提出的建议,经过双方协商可以更改或补充其中任何规定。格式合同一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在法律允许下,对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

准据法

据以解决合同 所应适用的准据法,可能是当事人一方的本国法,也可能是外国法律、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本国制定或认可的冲突规范(见抵触规则),为确定合同应适用本国法还是适用外国法的法律依据。据多数国家常用的冲突规范,关于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行为能力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关于合同的形式适用契约成立地法,关于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关系适用当事人选择法(见契约的准据法)。适用于合同的还有直接调整合同关系的国际惯例、双边和多边的国际条约,它们的适用优先于冲突规范。

双边条约和公约

我国和其他许多国家之间订有直接调整合同关系的双边条约,如《我国和 主义人民共和国双方对外贸易机构交货共同条件》,其中就合同中的各项问题作了详细规定,是我国与有关国家之间订立、履行合同,以及解决合同争议的法律依据。与这种共同条件类似的条约,在有的经济共同体内部也存在,如经济互助委员会各国之间就订有多边的交货共同条件。

20世纪30年代初,在罗马国际统一私法研究所的主持下,开始进行制定直接调整合同双方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国际公约工作,1962年制定了公约草案。1964年4月应荷兰 的邀请在海牙召开会议,日、英、美、法、联邦德国、意大利、阿联、澳大利亚等28个国家参加了会议,阿根廷、墨西哥等4个国家,以及欧洲共同体、海牙国际私 议、 国际商会、国际统一私法研究所等6个国际组织,作为观察员参加了会议。1964年7月1日该会议通过了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两个公约:

(1)《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②《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统一法公约》。现在有英国等几个欧洲国家批准了第一个公约。

1968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组成了一个国际货物销售问题工作组,在对上述两项公约进行修改的基础上,订立一项新的公约。该委员会1978年通过了新的公约草案。1980年4月在维也纳召开会议,参加会议的有中、美、英、法、日本、联邦德国、苏联等62个国家,世界银行、欧洲共同体、海牙国际私 议、国际统一私法研究所、 国际商会等8个国际组织作为观察员参加了会议。这是我国第一次派正式代表团参加和制定国际货物买卖公约的会议。会议通过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据我国代表团的提议和其他许多国家代表团的支持,在该公约序言部分写入了关于新国际经济秩序的基本原则,定为调整合同关系的基本原则。该公约共101条,在吸收了现有有关合同的立法和实践基础上,对合同的成立,合同双方在履行合同时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该公约将在第10件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或加入书交存之日起12个月后的第1个月第1天生效。公约生效后,将会成为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关系的主要公约。

仲裁

按一般国际实践,合同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如发生争议,经双方自行协商不能解决时,通常提交国际贸易方面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很少向一国 提 讼。仲裁机构接受争议后,可以从中调解,也可进行裁决(见仲裁、涉外民商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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