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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票证

[拼音]:shuishou zheng

[外文]:tax voucher

税务机关依照税法征收税款所使用的专用凭证。税收会计和税务统计的原始凭证和资料,是税收征收管理的重要部分。

种类

我国的税收票证主要有:

(1)税收完税证。税务机关自收和委托代征单位、代征人代征税款时使用的凭证。

(2)税收专用缴款书。纳税人直接向国库经收处缴纳税款时使用的凭证。

(3)涉外税收完税凭证。专用于涉外征收税款使用的凭证。

(4)印花税票。除印花税票有固定面额,属有价凭证外,其余税收票证在使用前具有无价凭证的性质,使用时可以据以收取税款,填用以后是纳税人的完税依据。

票证管理

对税收票证的印制、领发、使用,保管、缴销、审核等环节必须加强严格管理。

(1)设计印制。除另有规定者,如涉外税务票证外,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负责办理。

(2)领发。严格执行税务票证领发手续,及时登记票证帐簿,并按规定定期编制税务票证用存报告表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3)使用。原则是“一税一票”、“专票专用”。填用时项目要填写完整,数据正确详实,字迹端正清晰,不得涂改挖补,按照票号顺序全份一次复写。

(4)审核。税务机关对已填用的票证进行检查验正,检查票证填开是否准确,税款是否及时足额入库,税收政策是否正确贯彻执行,征税人员是否公正廉洁。发现问题及时揭露处理。

(5)保管。税务票证应有专人负责保管。非因工作需要,税务人员不准携带税务票证外出。工作调动应办理税务票证交接手续;已填用的税务票证存根、报查联、回执联要按照规定年限妥为保管,未达规定保管年限的,一律不得销毁;期满销毁时,必须造册报经批准。

(6)缴销。已填用的税务票证,要按照规定期限向主管或上级税务机关办理缴销手续。

(7)查库。各级税务机关都要按照规定定期清理检查税务票证的领用和库存情况,保证票证的帐、表和实际相符。

(8)核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都要制定税务票证及自收税款长短损失核销审批制度,具体规定核销审批权限。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查明情况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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