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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课

[拼音]:jiuke

我国古代王朝对酒的征税与专卖。在周朝时禁酒,制酒是为祭祀、养老、奉宾之用。春秋战国时期多不禁酒,对酒的产销采取放任态度。秦国自孝公六年(公元前356)商鞅变法后,对酒实行重税政策:“令十倍其朴”(《商君书·垦令》),寓禁于征。古代禁酒是为了防止酗酒误国坏德。秦至汉初,灾荒战乱频仍,因此禁止民间以谷酿酒,对饮酒者亦重价重税。汉文帝景帝时期,农业恢复,酒禁始弛。武帝时,对外用兵,府库空虚,于天汉三年(公元前98)“初榷酒酤”,对酒实行由国家垄断生产和销售的制度。昭帝始元六年(公元81),宣布撤销酒专卖,由民间酿造,征酒税每升四钱。王莽时,又实行官酿官销,不久即废。魏晋南北朝时期,除北齐、北周行专卖外,多实行征税制。隋开皇三年(583)至唐代宗前,一百余年酒无税。唐朝后期,时而征税,时而专卖,交相为用。宋朝榷酤,其法因地而异。元朝前期行专卖,后改为征税。明朝征酒税,收入贮于州县备用。清初禁酒,后期征酒税,收入留归地方财政。

我国各朝代课征酒税的方法不尽相同。西汉对酒店从量征收;唐朝与专卖结合征收或并入其他税征收;明朝对酒曲从量征收;清朝对酒铺分户等征收。自西汉起的各历史朝代酒税与酒专卖制度交替使用,成为我国古代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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