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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河航行权

[拼音]:neihe hangxingquan

是在本国江、河、湖水道上从事航行、不容任何外国侵犯的 。 战争以后,外商在华航运势力迅速地扩张起来,我国的内河航行权受到严重侵犯。

第二次 战争后签订的中英《天津条约》中有长江航行权的专款:“长江一带各口英商船只俱可通商。……除镇江一年后立口通商外,……准将自汉口溯流至海各地,选择不逾三口,准为英船出进货物通商之区。”从此,西方资本国家便取得长江自汉口以下的通航特权。同年,中俄《瑷珲条约》规定:“由黑龙江、松花江、乌苏里河,此后只准大清国、俄罗斯国行船,各别外国船只,不准由此行走。”据此,沙俄便取得黑、松、乌三江的通航权。

长江航线开放后,外商在华航运势力急骤扩张,并迅速垄断了长江航线。《天津条约》规定的上海汉口段“三口行船通商”,显然不能满足侵略者的要求。1876年(光绪二年)中英《烟台条约》又开宜昌为商埠,并指定大通、安庆、湖口、武穴、陆溪口、沙市为轮船停泊起卸处所。1890年中英《烟台续约》辟重庆为商埠,并准英人在宜昌重庆之间往来贸易。这样,外人自上海至汉口的航行特权便延伸到宜昌与重庆。长江主流的航权至此全部丧失。

中日甲午战争以后,列强对我国内河航权的攫夺更加漫无限制。据中日《马关条约》第六款规定,外船在长江航线上的航行已由主流扩展到支流。1897年《中缅条约》附款专条规定:梧州、三水开作通商口岸,并将江门、甘竹滩、肇庆府及德庆州城外四处,开为停泊上下客商货物之口,按照长江停泊口岸章程办理。1902年,帝国主义列强又通过中英《续议通商行船条约》再次扩大已有的内河以及内港航行权。规定湖南长沙等地辟为通商口岸,而且“广东省内之白土口、罗定口、都城作为暂行停泊上下客货之处,按照长江停泊章程办理,并将客奇、马宁、九江、古劳、永安、后沥、禄步、悦城、陆都、封川等十处,作为上下搭客之处”。两广内河航权几乎全被攫夺。此外,该约附件丙《续议内港行轮修改章程》亦为外商在各地内河自由航行提供了口实。如日本大东小轮公司的船只,就曾根据这一章程,在未经商务大臣与督抚批准的情况下,于镇江一带的水域自由经营运输业务。

远在不平等约款签订以前,各条内河航线的航权事实上已经遭到侵略者的破坏。不平等条约中有关专款的规定,不过是把既成事实条约化,把非法活动合法化。我国内河航行权丧失的过程大致可以反映帝国主义经济侵略势力扩张及我国半殖民地化加深的过程(见外国在华航运企业)。1949年我国成立后才收回了这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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