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mian-mai jiekuan
民国时期南京国民 于1933年向美国举借的一笔债款。南京国民 建立后,连年内战,军费激增,财政入不敷出,除大量发行国内公债外,还竭力举借外债。
1933年6月4日, 长宋子文自华盛顿电告国民 ,已与美国金融复兴公司签订《中美棉麦借款合同》,内规定贷款总额为美金五千万元(合国币两亿元以上),以购买美国棉麦产品支付,其中棉花四千万美元,麦粉一千万美元,限由美国船只运华,年息五厘,三年分偿本息,指定统税为第一担保、海关救灾五厘附加税为第二担保。此项借款事先未通过立法程序,合同签订后始由国民 会交立 审议。6月16日立 全体委员会附条件通过。其条件是:设管理委员会, 负保管、支配、监督之责;用途限于发展工业, 复兴农村经济,兴办水利,发展交通,不得移充任何对内用兵或其他消费之用。借款成立,美国实业界表示欢迎,“坚信此为二年来解决过剩生产问题之最切实办法”。我国是年棉麦丰收,用量自给相差甚少,而大批美棉麦输入,使国产棉麦的供销受到冲击,农民损失奇重。我国棉纺业厂商也因美棉价格过高,多持反对态度。至1934年3月,美棉运华数仅全额的七分之一强,麦粉运华数仅五分之二,而销售极为困难。国民 于1934年2月与美方修订合同,将棉花借款减为一千万美元,并将小麦借款购物期限由原订1934年3月1日止展期至7月31日止,面粉借款展期至12月31日止。关于此项借款的实际用途,据中央银行经理美贷棉麦事务处1934年3月15日收支清单记载,已拨给江西“剿共”经费一百八十万元,所谓不得移充任何对内用兵,实系谎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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