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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夫之(1619~1692)

[拼音]:Wang Fuzhi

我国明清之际唯物主义思想家。字而农,号薑斋,湖南衡阳人。明亡,曾起兵抗清,后隐居于湘西山区。晚年住在衡阳石船山,人称船山先生。他学识渊博,著述宏富,尤以哲学著称,对经济问题亦注意研究。著作经后人编为《船山遗书》,其经济思想主要散见于《诗广传》、《黄书》、《噩梦》、《读通鉴论》、《宋论》等书中。

自谋论

王夫之认为人皆有欲,饮食男女之欲以及货色之好都是人的天性,并把人欲提到天理的高度,“人欲之大公,即天理之至正”(《四书训义》卷三)。王夫之从人各有欲出发,得出极为可贵的人必自谋的生产思想。他说:“人则未有不自谋其生者也。上为谋之,不如其自谋。上为谋之,且弛其自谋之心,而后生计愈蹙。”他进而主张“上惟无以夺其治生之力,宽之于公,而天地之大,山泽之富,有余力以营之,而无不可以养人”(《读通鉴论》卷十九)。王夫之认为“上谋”有害,自谋有益,反映出当时资本萌芽的发展,新兴市民阶层的愿望和要求。

土地私有论

王夫之认为土地这种财富是自然赐于全体人民的,不是属于某一姓一人的。他认为,国君可使天下之人臣服,但不能专擅天下之土,因为国君一代一代的兴废,而山川原野却不改其旧貌。人们是靠土地养活的,国君也是这样。人们不是靠国君为生的,国君无权专擅土地。因此他明确地提出了私有土地的主张,他说:“天地之间,有土而人生其上,因资以养焉。有其力者治其地,故改姓受命而民自有其恒畴,不待王者之授之”(《噩梦》卷十二)。王夫之的土地思想,反映了他对土地私有权利的维护,以及对“溥天之下,莫非王土”这一传统观念的批判。

对于土地的兼并现象,王夫之认为用限田、均田之法是行不通的。因为强制性的均田犹如割肥人的肉置于瘦人身上,瘦者不能因此而肥,而肥者却已死去。他认为只要轻徭薄赋,吏治清明,就可以人各有田,而“田自均矣”(《宋论》卷十二)。王夫之的主张实际上是反对封建 对农民过分的干扰和盘剥,而主张在土地问题上听其自然,让其自由发展。

本末论

王夫之较多的言论是重农抑商,他说:“民之生也,莫重于粟,故劝相其民以务本而遂其生者,莫重于农。商贾者,王者之所必抑”(《读通鉴论》卷十四),他甚至认为商人助长了暴君、污吏的奢侈,加重了农民的贫困。他说:“生民者农,而戕民者贾”(《宋论》卷十二)。但是王夫之并没有否认商业资本的社会作用,而认为商贾贸贩是不可缺的,人民不能没有商业来维持生活。他甚至认为在某些时候,商业资本与 资本更为重要,得出了“大贾富民者,国之司命也”(《黄书·大正第六》)的论断。对当时封建官吏借锄“豪右”为名,遂其贪欲,他极为不满,指出只有“惩墨吏,纾富民,而后国可得而息也”(《大正第六》)。王夫之在本末问题上的矛盾观点,正是明末清初社会经济发展中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的矛盾在作者头脑中的反映。

财税思想

王夫之基本主张“量入为出”的财政原则,他说:“量其入以为出,固不待因出而求入也,因出以求入,吏之奸,民之困,遂浸淫而无所止”(《读通鉴论》卷二十四)。王夫之认为民富是国家税源的基础。善于治民者,应该广开生产门路,使百姓得以休养生息,并且应该取民有度。他强调赋役要公平,而赋税繁重是农民破产、土地兼并的重要原因。他主张实行等差的税收原则,把自种和佃耕分别对待,“轻自耕之赋而佃耕者倍之”(《读通鉴论》卷二)。王夫之主张对自耕农和地主在税收上区别对待,在当时确属难能可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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