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婴儿死亡率

[拼音]:ying’er siwanglü

[外文]:infant mortality

婴儿出生后不满周岁死亡人数同出生人数的比率。一般以年度为计算单位,以千分比表示。在婴儿死亡率较高的地方,也有用百分比表示的。婴儿死亡率是反映一个国家和民族的居民健康水平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重要指标,特别是妇幼保健工作水平的重要指标。婴儿死亡率的计算公式为

式中D0为本年内不满周岁死亡人数;B为同年出生人数。

该公式表示每1000个出生人口中不满周岁死亡人数的比率。本年内登记统计的不满周岁死亡人数中,有一部分是上一个年份出生的,同本年出生人数口径不一致,致使计算结果不够精确,需要进行调整。最常用的简单调整方法是调整分母的出生人数。根据经验,在本年死亡的不满周岁婴儿中有2/3是本年出生的,1/3是上一年出生的。因此,对分母的出生人数也按此比例进行加权调整,调整后的计算公式如下:

式中Bt-1,B分别为本年和上一年出生人数。

如果能分出不满周岁死亡人口的出生年,也可用分母分子同时调整的方法。该方法是分别计算出本年出生本年死亡的比率和上一年出生在本年仍不满周岁死亡人数的比率,然后相加,即为婴儿死亡率,计算公式是

婴儿因机体发育尚不够成熟,对外界环境和疾病抵抗力弱,死亡率较高。各国的婴儿死亡率有很大差异。1986年全世界婴儿死亡率为82‰,发达国家为17‰,不发达国家为 92‰。婴儿死亡率较低的国家是瑞典,只有6.4‰,较高的国家是马里,高达 180‰。1949年以前,我国的婴儿死亡率非常高,约 200‰左右。我国建立后,婴儿死亡率已有很大降低。1954年据对14省 5万余人的调查,婴儿死亡率为 138.5‰;1973~1975年全国肿瘤死亡回顾调查,婴儿死亡率为47.0‰;1981年,据第三次全国人口普查统计,婴儿死亡率已降到 34.68‰。农村地区婴儿死亡率高于城市地区。1981年城市地区婴儿死亡率为23.10‰,集镇地区婴儿死亡率为22.51‰,乡村地区婴儿死亡率为3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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