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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博物馆法规

[拼音]:Zhongguo bowuguan fagui

[外文]:Chinese laws for museum

国家及 有关部门制定的关于博物馆的法律、法令、条例和规定。

我国 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服务的包括博物馆在内的文化事业。

《我国文物保 》第四章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对全民所有制博物馆的文物藏品作出了必须区分等级、设置档案、建立管理制度、严禁 以及有关调拨、交换的批准手续的法律规定。

1979年6月国家文物局颁发的《省、市、自治区博物馆工作条例》是指导博物馆全面工作的法规性文件。《条例》明确博物馆“是文物和标本的主要收藏机构,宣传教育机构和科学研究机构”,“博物馆通过征集收藏文物、标本,进行科学研究,举办陈列展览,传播历史和科学文化知识,对人民群众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和主义教育,为提高全民族的科学文化水平,为我国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贡献”。对博物馆的藏品、陈列、群众工作、科学研究、组织机构、人员队伍等方面的工作也作了具体规定。

文化部在1985年1月颁发的《革命纪念馆工作试行条例》,是指导革命纪念馆实现管理科学化、工作制度化的法规性文件。《条例》明确“各类革命纪念馆是为纪念近、现代革命史上重大事件或杰出人物并依托于有关革命遗址、纪念建筑而建立的纪念性博物馆”,对革命纪念馆的各项业务工作以及领导体制、工作人员、经费等作了具体规定。

《博物馆安全保卫工作规定》是文化部、 于1985年1月联合颁发的一个专门性文件,它规定了博物馆安全工作的方针、任务、领导职责、保卫组织、重点要害部位、防盗、消防、技术预防和奖惩等方面的内容。

《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和《文物藏品定级标准》是根据《我国文物保 》的有关规定,分别由文化部于1986年6月和1987年2月相继颁发的有关博物馆藏品管理的具体办法。《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对博物馆藏品的接收、鉴定、登帐、编目、建档,藏品库房的管理,藏品的保护、修复、复制,藏品的提用、注销规定了具体办法。《文物藏品定级标准》规定了一级文物、二级文物、三级文物的定级标准,并提出,一级文物为具有特别重要价值的代表性文物,二级文物为具有重要价值的文物,三级文物为具有一定价值的文物。凡属一、二级藏品的文物均为珍贵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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