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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宁档案法令

[拼音]:Liening Dang'an Faling

[外文]:Ленинсκий архивный деκрет

即《关于改革与集中统一管理档案工作的法令》的通称,因列宁亲自主持制定并签发而得名。 1918年6月1日公布。共12条。主要内容: ①宣布"自本法令公布之日起,以前所颁布的关于俄国档案工作的一切法令和决定即行废止","所有作为主管机关的 机关档案馆一律撤销"。

(2)建立统一的国家档案全宗。十月革命前承办完毕的所有案卷和来往文书,一切私人银行、工厂企业、团体的档案,革命后建立的苏维埃 机关的案卷和来往文书在规定的机关留存期满后均纳入其中,属国有财产。

(3)成立档案管理总局,统一掌管国家档案全宗和全国档案事务,制定统一的档案工作制度。

(4)确立集中统一管理原则,提出制定国家档案全宗的查用制度及现行档案在各机关的保管期限,规定一切 机关未经档案管理总局的书面批准,无权销毁任何档案文件。违者依法制裁。

(5)规定档案管理总局的隶属关系、经费来源和组织条例。

该法令不仅是苏俄档案改革的纲领性文件,而且是苏联档案事业建设的基本法律依据。它确立的主义国家档案建设的各项原则,在世界各国产生了深远影响。我国曾翻译介绍该法令。 (见彩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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