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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的准据法

[拼音]:lihun de zhunjufa

[外文]:applicable law for divorce

涉外离婚按照抵触规则所应适用的实体法。现代各国采用的离婚准据法大别为4种。

适用夫妻共同本国法

如夫妻无共同国籍,适用其共同住所地法,如无共同住所地,适用 地法。波兰1965年11月12日《关于国际私法的法律》第18条对此有明文规定,法国判例也采用这个准据法。在夫妻无共同国籍时,捷克斯洛伐克、 德国和阿尔巴尼亚径直适用 地法,希腊则适用 时夫的本国法。

总之,欧洲大陆国家处理涉外离婚的一个重要倾向是:在下列两点或其中一点上,考虑夫妻的本国法:

(1)对于外国人在内国的离婚诉讼,除非夫妻共同本国法承认内国 的离婚管辖权,内国就认为自己无管辖权;

(2)离婚的原因,除非夫妻共同本国法都予以承认,内国 不据以宣告离婚。

适用夫妻共同或一方住所地法

按照1940年蒙得维的亚《国际民法条约》第15和59条,离婚由夫妻婚姻住所地 管辖,离婚的原因也适用婚姻住所地法。按照英国的普通法,离婚由 时夫的住所地 管辖,英国 受理的离婚诉讼适用英国法。这里的英国法既是夫的住所地法,也是 地法。但是,按照英国1973年《住所和婚姻诉讼法》,夫妻任何一方如在 时在英国有住所,或有惯常居所1年以上,英国 就有管辖权。委内瑞拉则适用 一方的住所地法。

适用 地法

这是我国和苏联对涉外离婚采用的准据法。此外,美国各州也采用这种准据法。按照内华达州法,只须夫妻在该州境内居住满6个星期,该州 即有离婚管辖权,其离婚的原因适用 地法。由于该州法律要求离婚当事人居住在境内的时间过短,规避原来的住所地法的情况很容易发生(见法律规避)。这种情况,美国人称之为“移居离婚”。

重叠适用夫的本国法和 地法

这种制度是德国1896年《民法典施行法》第17条在 F.K.von萨维尼学说的影响下首先采取的。F.K.von萨维尼认为离婚涉及 地的公共秩序,因此应适用 地法。日本1898年《法例》第16条,民国时期北洋 1918年《法律适用条例》第11条也采取这种制度。例如,日本《法例》第16条规定:“离婚依构成离婚原因的事实发生时夫的本国法,但日本 只能在日本法也承认该事实为离婚原因时作出离婚的宣告。”1902年海牙《离婚及分居的法律与管辖抵触规则公约》第 1、2、8条则重叠适用夫妻共同本国法和 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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