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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约

[拼音]:tiaoyue

[外文]:treaty

国际法主体间依据国际法所缔结的据以确定其相互权利与义务的协议。广义指不论以何种名称或形式出现的国际法主体间达成的国际协义。狭义指这些协议中相对于公约、盟约、宣言等而称为“条约”的协议。

条约的基本特征

包括:

(1)缔结条约的主体只能是国际法主体,主要是国家。除国家外,正在为民族独立进行斗争并已组成自己政治组织的被压迫民族也是国际法主体。 间国际组织在一定条件下也具有类似国际法主体的性质。因此,凡上述国际法主体间缔结的协议,均系条约;而个人(自然人或法人)间、国家与个人间达成的协议,无论其内容或性质何等重要,均不是条约。1952年国际 在关于伊朗 和英伊石油公司间的诉讼案中,认为伊朗 与英伊石油公司间订立的特许合同不是国际条约。1959年国际法委员会指出,一方为国家,另一方为个人的协议,无论如何不算是条约。

(2)条约应以国际法为依据,亦即必须符合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和规范,否则就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不平等条约之所以非法,就是因为这类条约违反了国际法上的国家 和平等原则。

(3)条约规定了国际法主体间在某一问题或某些问题上的相互权利义务。

(4)条约通常采取书面形式,不论是一项单独的文件或两个以上相互有关的文件,也不论其名称是条约、公约、协定还是议定书,都是书面形式的协议。国际实践中有所谓“口头协议”或“君子协定”,如1946年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间关于安理会非常任理事国席位分配的“君子协定”等,但“口头协议”在国际上是罕见的。事实上,因为国际关系错综复杂,条约又常常涉及国际法主体间的重要利益,如不采取书面形式,容易引起 ,不利于条约的履行,也不利于国际间和平关系的发展。1969年5月23日《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把“条约”限于“国家间所缔结……之国际书面协定”,但这项规定只是说明适用范围,并不影响国家与其他国际法主体间或其他国际法主体彼此之间缔结的国际协定的法律效力。

条约的种类和名称

国际上没有公认的条约分类法。按照缔约者的数目,可分为双边条约和多边条约。双边条约的参加国不一定只有两国,可能是多国,但只有两个当事方面。如1947年的《对意和约》,一方是20个“同盟国和参战国”,另一方是意大利。按照条约的法律性质,可分为造法性条约和契约性条约。造法性条约是指规定普遍遵守的行为规则的条约,其中有些规则是不同于或超出了现行国际法的规范。契约性条约则限于特定事项上的相互权利和义务及交易,其规定一般不超出现行国际法的规范。条约还可以分为执行性条约和处分性条约。前者的义务需持续履行,绝大多数条约属于这一类。后者的义务经一次履行即已完成,如领土割让条约。

我国外交部编的《我国条约集》是按条约内容分类的,即:政治、法律、边界、边境问题、经济、文化、科学技术、农林、渔业、卫生保健、邮政电信、交通运输、战争法规和军事等14类。

根据国际实践,条约的名称或形式主要有下列几种,但不论以何种名称或形式缔结的条约,其法律性质和效力都是一样的:

条约(treaty)

一般适用于有关比较重大的政治、经济、法律等问题而且有效期较长的协议,如同盟条约、和平友好条约、互不侵犯条约、中立条约、边界条约、通商航海条约、领事条约等。条约多数是双边的。

公约(convention,pact)

通常是若干国家举行国际会议缔结的多边条约,内容多系造法性的,规定一些行为规则和制度,如1949年关于战俘待遇等的4个日内瓦公约、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

专约(convention)

关于某些专门问题的协议,如领事专约、渔业专约,有时是多边的,有时是双边的。

、盟约、规约(charter,covenant,statute)

多是重要国际组织的章程,如《联合国 》、《国际联盟盟约》、《国际 规约》等。以上条约的形式比较正式,手续比较齐全,通常用于比较重要的协议。

协定(agreement)

多是解决行政性、事务性的具体问题的协议,如贸易协定、邮电协定、航空协定等。国际组织间缔结的协议多称“协定”。但也有重大政治性协议称为“协定”的,如1945年美、英、苏三国的《雅尔塔协定》。美国实践中有所谓“行政协定”,指由美国总统缔结、未经 规定的参议院 2/3多数同意的协定。这种行政协定在国内法上不具备“条约”的效力,但在国际法上它构成一个有效的国际协定。

议定书(protocol)

多是辅助性的法律文件,内容一般比协定还要具体,如两国缔结贸易协定后签署的支付议定书。但有的议定书却是独立的文件,而且意义重大,本身就是一个条约,如1925年《关于禁用毒气或类似 及细菌方法作战议定书》、1928年《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总议定书》等。有的议定书虽是附加性的文件,但意义也很重大,如1967年2月21个拉美国家缔结的《拉丁美洲禁止核武器条约》所附两项议定书、1977年6月8日关于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4公约的两项附加议定书。八国联军侵略我国后订立的条约,中文称为《辛丑和约》或《公约》,英文却称为《恢复友好关系之后议定书》。

换文(exchange of notes)

两国交换内容完全相同的照会,就某事项达成的协议。换文程序简易,常被采用。在国际联盟和联合国秘书处登记的条约中,换文约占四分之一。

宣言(declaration)

有 3种情况:

(1)两国或数国 发表的不规定具体权利义务的政策声明。此等宣言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条约;

(2)两国或数国在发表政策声明的同时还在文件中规定了某些相互的权利和义务,如1943年中、美、英三国签署的《开罗宣言》,其中规定相互权利和义务的部分,构成有关国家间的条约,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

(3)宣言本身就是一个条约,规定国家的相互权利和义务或行为规则,如1856年的《巴黎海战宣言》、1909年的伦敦《海战法规宣言》,两者都是关于海战规则的国际协议。

除上述条约名称外,国际实践中还有联合公报(jo-int communiqué)、 联合声明 (joint statement)、宗教条约(concordat)、之后决议书(final act,又称蒇事文件)、总决议书(general act)、停战协定(armisticeagreement)、附加条款(additional article)、初步和约 (preliminary treaty of peace)、临时协定 (mo-dus vivendi)等。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1969年5月23日联合国在维也纳召开的外交会议所通过,共85条,是对条约法 全面、系统的编纂,其中大部分是现有国际 惯规则的条文化,但也含有不少新的内容。公约于1980年1月27日生效。我国截至1983年底尚未参加。公约的许多规定是针对正式的、完全形式的条约(如条约、公约、专约)而制订的,对于简易形式的条约(如协定、换文、议定书)不完全适用。

参考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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