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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事条约

[拼音]:junshi tiaoyue

[外文]:military treaties

国家间涉及军事方面的书面协议。其内容一般包括建立维护缔约国战略利益和安全的军事联盟或军事同盟,提供军事援助,建立和使用军事基地,结束战争状态或武装冲突,裁军和限制军备以及编纂战争法规和惯例等。军事条约的形式包括:条约、公约、专约、协定、和约、宣言和议定书等。

产生与发展

军事条约的产生和发展同历史上国家间矛盾激化和战争频繁密切相关。在古代奴隶制盛行的时期一些国家或诸侯,为了兼并土地,夺取更多的奴隶,用武力迫使战败一方签订割地、赔偿的和约。一些弱小国家或诸侯为了生存和保护自己的领地、奴隶、财产不被掠夺,互相联合,或同一些较强的国家、诸侯结成同盟,共同抵御外来的侵犯。例如:公元前651年,齐桓公大会诸侯于葵丘(今我国河南兰考)签订盟约。公元前478年希腊各城邦缔结的军事、政治性的 “提洛同盟”。在中古封建社会占主导地位时期,一些国家的统治者为了扩大版图,把签订军事条约作为其对外掠夺和获取特权的手段。例如:英国为了夺取法国的领土,进行了漫长的百年战争,之后法国取胜,缔结了和约。这些早期的军事条约已广泛涉及结盟、停战、割地、战争赔偿等内容。但是,在这一时期,军事条约仍处在产生和发展的过程中,其形式和内容均不完备,尚未形成国际上公认的有关签订条约的制度。

1648年结束欧洲三十年战争的《威斯特伐利亚和约》,是近代条约法的开端,也是国际法上军事条约的开端。伴随着资本制度的产生和发展,以及以领土 为基础,由国家组成的国际社会的逐步形成,国际关系更为广泛复杂,因而军事条约的形式和内容均有较大发展。进入帝国主义时期,列强为了争夺殖民地,分别结成军事同盟,互相激烈斗争;他们通过战争或施加军事压力,迫使弱小国家签订一系列割地、赔偿等丧失 的不平等条约。一些弱小国家的统治者,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依附于列强并同其签订军事同盟条约。例如: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帝国主义国家间为了争夺殖民地而建立的德、奥、意三国同盟和英、 法、 俄三国协约两大敌对的军事联盟集团。1919年结束第一次世界大战的《凡尔赛和约》,是帝国主义列强重新瓜分世界的掠夺性条约。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在一些国家间签订了一系列双边和多边军事条约。

第二次世界大战初期, 德、意、日三国为了进行侵略战争,结成三国轴心军事同盟,签订了一系列军事条约。如:1940年9月27日的《德意日三国同盟条约》,1941年12月11日的《德意日联合作战协定》等。第二次世界大战的中期和后期,中、苏、美、英等国在反侵略战争中结成反 同盟,发表了一系列对德、意、日作战的宣言,签订了许多有关结盟以及迫使德、日无条件投降的军事条约。如:1942年1月1日的《联合国家宣言》,1943年10月30日的《中、苏、美、英四国关于普遍安全的宣言》,1943年12月1日的《开罗宣言》和《德黑兰宣言》,1945年2月11日的 《雅尔塔会议议定书》、《雅尔塔会议公报》和《雅尔塔协定》,1945年7月26日的《波茨坦公告》,1945年8月2日的《苏美英三国柏林会议公报》和《苏美英三国柏林会议议定书》等。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前后,签订了惩处战争犯罪的军事条约。如1945年8月8日的《关于控诉和惩处欧洲轴心国家主要战犯的协定》和《欧洲国际军事法庭 》,1946年1月19日的《远东国际军事法庭 》等。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关系格局的发展变化更加错综复杂。从两个阵营的形成到解体,第三世界的兴起,国家和国家集团之间的关系,经历了空前的动荡、分化和改组。超级大国为了争夺世界霸权,控制弱小国家,使用武力或施加军事、政治、经济压力,同一些国家缔结了许多双边和多边军事条约。由于战争或武装冲突的手段、方法、武器和军事技术的不断发展,限制作战的手段、方法,禁止或限制核武器、细菌、生物毒素和化学武器以及保护交战人员、平民和战争受难者的军事条约,也得到进一步的充实和发展。在这一时期,军事条约无论是在数量上还是在形式的完备和内容的广泛性上,都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

缔约程序

军事条约的缔结程序同其他政治、经济等方面条约相同,主要包括:谈判、签字、批准等。国际上有些军事条约是开放性的,允许非缔约国加入;也有些军事条约是秘密签订的。军事条约可能由于下列情况而失效:条约期满;旧条约为新条约所代替;条约所规定的解除条件成立;缔约各方同意终止该条约;缔约各国间发生战争等。

条约类型

军事条约按内容有以下几类:

(1)国家间为了维护各自的战略利益和安全,协调军事行动,建立地区性军事集团或双边军事同盟而缔结的盟约。这类条约一般有两种形式,即多边军事联盟条约和双边军事同盟条约。多边军事联盟条约中,有的组织比较严密,有集中统一的军事指挥体系,各缔约国承担联合作战的义务等,如1949年4月4日签订的《北大西洋条约》和1955年5月14日签订的《华沙条约》;有的组织较为松散,仅规定缔约国承担相互提供军事支援的义务,如1947年9月2日签订的《美洲国家间互助条约》和1950年4月18日签订的《阿拉伯联盟联合防御条约》等。双边军事同盟条约规定缔约双方彼此承担军事同盟和在军事上相互支援的义务。有的名义上称“共同防御和安全”条约,实际上是双边军事同盟条约。如1951年8月30日签订的《菲美共同防御条约》,1953年10月1日签订的《美韩共同防御条约》,1960年1月19日签订的《日美共同合作和安全条约》等。有的名义上称为“和平友好互助合作”条约,实质上具有双边军事同盟性质,如1978年11月3日签订的《苏越条约》,1978年12月5日签订的《苏联和阿富汙友好睦邻合作条约》等。

(2)为提供军事援助、建立和使用军事基地、派遣军事顾问团、 驻扎军队而缔结的军事条约。如1950年1月26日签订的《美韩关于设置军事顾问团的协定》,1960年1月19日根据《日美共同合作和安全条约》第6条签订的《关于设施和地区以及驻在日本的美 队地位的协定》,1968年10月16日签订的《苏捷 关于苏联军队暂时留驻捷境内的条件的条约》等。

(3)为禁止或限制某种武器的试验、发展、储存和部署而缔结的裁军和限制军备条约。如1963年8月5日签订的《部分禁止核试验条约》,1967年2月14日签订的《拉丁美洲禁止核武器条约》,1968年7月1日开放签署的《不扩散核武器条约》,1972年4月10日开放签署的《禁止生物武器公约》。1959年12月1日签订的《南极洲条约》和1967年1月27日开放签署的《外层空间条约》,也广泛涉及限制军备方面的内容。

(4)在战争或武装冲突中为限制作战手段、方法和保护战斗人员、平民及战争受难者而缔结的条约。如1899年7月29日和1907年10月18日签订的海牙诸公约和宣言,1925年6月17日在日内瓦签订的《禁止在战争中使用窒息性、毒性或其他气体和细菌作战方法的议定书》,1949年8月12日签订的日内瓦四公约,1977年5月18日开放签署的《禁用改变环境技术公约》,1977年6月10日签订的《关于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的两项附加议定书》和1981年4月10日开放签署的《禁止或限制使用特定常规武器公约》等。

(5)为结束战争状态,停止武装冲突签订的和约及停战协定。其中有的是帝国主义国家间瓜分世界掠夺殖民地的和约,如1905年9月25日结束日俄战争的《朴次茅斯和约》。有的是帝国主义国家以战争强加于弱小国家的奴役性条约,如1842年8月29日中英 战争后签订的《南京条约》,1858年5月28日签订的《中俄瑷珲条约》,1895年4月17日中日甲午战争后签订的《马关条约》,1901年9月7日八国联军侵华战争后签订的《辛丑各国和约》等, 就是19世纪中叶至20世纪初英、法、俄、日、德、美等国,以战争强加于我国的一系列不平等条约。有的是被压迫民族和国家反抗侵略者所取得的成果,如1953年7月27日签订的《 停战协定》,1954年7月21日签订的印度 停战协定,1962年7月23日签订的《关于 问题的日内瓦协议》,1973年1月27日签订的《关于越南问题的巴黎协定》,1979年3月26日签订的《埃以和约》等。

军事条约对国际关系和世界局势有重大影响。军事条约的性质和作用则取决于缔约国家的 、战略目的、外交和军事政策的性质等。历史表明,有些军事条约旨在建立军事集团,向外侵略争夺世界霸权,加剧国际紧张局势,危害世界和平。有些军事条约则是为了反对侵略,对被侵略的一方进行正义的军事支援而签订的,因而具有遏制战争、反对侵略的重要作用。

参考书目

王铁崖主编:《国际法》,法律出版社,北京,1981。

王绳祖主编:《国际关系史》,上册,武汉大学出版社,武汉,1983。

何春超主编:《国际关系史》,下册,武汉大学出版社,武汉,1983。

世界知识出版社编辑出版:《国际条约集》(1917~1971),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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