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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偿

[拼音]:beichang

我国古代对不法行为造成损害的赔偿。备,就是赔。清末以前,历代律典对于侵犯他人自由和名誉,无赔偿规定;对于侵犯他人财产,除刑事制裁外,一般也无赔偿的规定;对于侵犯他人生命和身体,除刑事制裁与保辜制度外,有类似赔偿的规定。

唐律规定,过失杀伤及诬告得罪,应该赎铜(不执行真刑),即征收铜交给被害人家。这种规定类似赔偿,但不依实际所受的损害额赔偿,而依所判刑的赎铜额为准;如果犯罪人被科真刑(指不准赎刑),便不再征铜,被害人也就得不到赔偿了。关于故意杀伤,自唐至清,禁止祖父母以下的有服亲属与罪犯私和,如因私和而受财多的,准照贼盗论罪。但实际上民间往往受财私和。对于伤害,律典都不禁止私和。元律对杀伤人犯,除科刑外,仍征养济、养赡、医药费用,或征收烧埋银。明、清律规定将杀人犯的财产断付死者家属,伤害致死者追给埋葬银,伤人致笃疾者(见伤害),将犯人财产的一半断付被伤者作为养赡费。明、清律对于因诬告所受损害的赔偿办法,规定较详。

唐律规定,贼盗罪征收原赃还失主,如有不足,被害人得请求赔偿。但赔偿数额加上退赃不许超过实际损害额,对超额受赔的办罪。关于侵犯财产的其他规定有:

(1)因水火灾损害,对故犯者(指放火决水)征收赔偿;误失者(指失火或因失误而决水)不偿(仍受刑事制裁)。

(2)弃毁、亡失及误损官私器物,一律赔偿。

(3)受寄畜产如因未尽管理责任而死的,赔偿。

(4)故杀伤、误杀伤官私牛马等畜产的,赔偿生畜与死、伤畜之间价款差额。

(5)畜产毁食官私庄稼等物,畜主赔偿所毁价款。明、清律大致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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