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xingfa shixiao
[外文]:prescription in criminal law
刑事法律规定的关于刑事追诉权和刑罚执行权在一定期间之内有效的制度。超过法定期限而不行使上述权力,这些权力即归消灭。凡对于一定的犯罪行为,超过法定期限未予追诉(包括侦查、 、审判),其追诉权即行消灭不得再行追诉的,称追诉时效。凡对于一定的犯罪,在处刑判决确定后,超过法定期限不曾执行,其行刑权即行消灭不得再予行刑的,称行刑时效。
时效制度在罗马法中就有规定,只限于刑事追诉权。资产阶级革命后,法国沿袭了罗马法的追诉时效制度,又规定了行刑时效制度,后来为各国所仿效。时效制度的理论根据不一,有犯人已改过自新、证据湮灭等各种说法。也有反对时效制度的,如有人认为时效制度不加以限制,就会成为保护罪人的工具等。有的国家立法只规定追诉时效,不规定行刑时效,就是一种限制。我国的刑事法律没有规定行刑时效制度。
时效期间长短的规定有的国家以罪的轻重为标准,有的以刑的轻重为标准。当代各国法律采用后一标准的较多。我国刑法关于追诉时效,也是以此为标准,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1)法定较高刑为不满5年 的,经过5年;
(2)法定较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 的,经过10年;
(3)法定较高刑为10年以上 的,经过15年;
(4)法定较高刑为 、 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较高人民检察院核准。我国刑法还规定,在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或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时效的起算期行刑时效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对追诉时效有不同的主张,有的主张从犯罪行为开始时起算,有的主张从犯罪行为完成时起算。各国立法多数采用后一种起算方法。我国刑法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时效的停止和中断在时效期限内,因某种事故发生,使时效期限必须另行计算的制度。停止时效指法定时效期间因故暂停进行,一旦停止原因(如犯罪人突患精神病)消灭(病愈),停止前已经过的时效期间仍有效,并与停止原因消灭后继续进行的时效期间合并计算。中断时效指法定时效期间因故中断后,中断前的时效全部作废,因此计算方法自中断事由停止后,时效重新起算。如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 7条规定重罪的追诉时效是10年,但10年内作过一项侦查的,则须在末次侦查行为的10年后,方为失去时效。我国《刑法》也规定,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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