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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

[拼音]:gaodeng jiaoyu zixue kaoshi zhidu

群众自学高等学校一定专业的有关课程,然后经国家考试,借以选拔专门人才的办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包括指导自学,进行高等教育程度的考试和对考试合格后的学历、使用、待遇等的统一规定。

国外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主要目的是为那些寻找工作的人补充各项专业知识。有的国家由公立大学主办,如美国纽约大学和英国伦敦大学;也有的由各种专业学会主办。在一些国家,通过自学考试,可获得硕士学位。由于主办单位多属著名大学,自学考试的难度一般要高于相应的在校大学生的考试,所以参加自学考试的人数多,而成功者少。

我国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是为主义现代化建设造就专门人才的一种办法,它是我国进入新的历史发展时期的产物。1978年2月,第五届 第一次会议的 工作报告中指出:“我们要建立适当的考核制度,业余学 的人们经过考核,证明达到高等学校毕业生同等水平的,就应该在使用上同等对待。”1980年5月, 中央叔记处讨论教育工作问题时指出:为了促进青年的自学上进,应该拟订办法,规定凡是自学高等教育课程有成绩,经过考试合格的人,可发给证书,加以录用。同年12月,教育部经过调查研究,拟定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试行办法》。1981年1月, 批转上述《办法》,指定北京、天津、上海、辽宁三市一省先行试点,并要求其他地方积极准备,创造条件,以便在全国逐步推行。

试点地区的经验说明,人才的造就和选拔,除通过高等学校教育外,鼓励并指导广大群众自学,经过国家考试进行选拔,也是一种有效的途径。它不受招生名额的限制,较少受到教育投资的局限,所以是造就和选拔人才的广阔的途径。

我国当前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已形成为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一种新的教育形式。它是我国主义高等教育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应试者考试合格后,国家承认其学历,因此它是一种高等教育的学历考试,从而也是我国现行学制的新的组成部分。这种考试只能由国家授权的单位定期举行,因此它又是一种国家考试。

为了进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按规定全国和各省、市、自治区需分别成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并由各省、市、自治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指定有关全日制高等学校为主考单位。向社会公布根据人才的需要确定考试的专业,必考和选考的课程,所用的教材和参考书目,以及考试时间的安排等,然后定期举行考试(一般是一年两次)。经考试一门课程合格的,发给单科合格证书;规定的课程全部考试合格,并通过品德鉴定,由省、市、自治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和主考高等学校联合颁发大学本科或专科的毕业证书。毕业证书获得者,国家承认其学历,并按规定调整其工作和工资待遇;待业人员获得毕业证书的,根据工作需要择优录用。

实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是实现 规定“鼓励自学成才”的重要措施。从1983年起,这一制度已逐步向全国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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