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Guanyu Jinzhi he Fangzhi Feifa Jin-chuko WenhuaCaichan he Feifa Zhuanrang qi Suoyouquan de Fangfa he Gongyue
[外文]:Convention on the means of prohibiting andpreventing the illict import, export and transfer of ownership of cultural property
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第 16届大会 1970年11月14日在巴黎通过的国际公约。
公约共26条,主要内容有:
公约对“文化财产”一词作了明确规定。它是指每个国家根据宗教的或世俗的理由,明确指定为具有重要考古、史前史、历史、文学、艺术或科学价值的财产。并指出属于文化财产的11类。
公约缔约国“承认文化财产非法进出口和所有权非法转让是造成这类财产的原主国文化遗产枯竭的主要原因之一,并承认国际合作是保护各国文化财产免遭由此产生的各种危险的有效方法之一”。“违反本公约规定而造成文化财产之进出口或所有权转让均属非法”。为保护文化财产免于非法进出口和所有权转让,缔约国应设立专门机构,配备足够的合格工作人员,并规定了该机构的工作职责。
公约缔约国承担发放文物出口证件,说明该文化财产出口已经批准,否则禁止出口;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本国的博物馆及其类似机构获取来源于另一个缔约国非法出口的文化财产;禁止进口从另一个缔约国非法出口的文化财产;任何一个缔约国在其文化遗产由于考古或人种学的材料遭受掠夺而处于危殆时,可向蒙受影响的其他缔约国呼吁,缔约国承担参与协调一致的国际努力,确定并实施必要的措施;通过教育、情报和防范手段,限制非法从缔约国运出的文化财产的移动,并视各国情况,责成古董商保持一份载明文化财产来源等的记录;努力通过教育手段使公众认识到并进一步理解文化财产的价值和偷盗、秘密发掘与非法出口对文化财产造成的威胁。
公约规定:“一个国家直接或间接地由于被他国占领而被迫出口文化财产或转让其所有权应被视为非法。”
公约缔约国还应该在符合其本国法律的情况下承担:“通过一切适当手段防止可能引起文化财产的非法进出口的这一类财产的所有权转让”,“保证本国的主管机关进行合作,使非法出口的文化财产尽早归还其合法所有者”,“受理合法所有者或其代表提出的关于找回失落的或失窃的文化财产的诉讼”,“承认本公约缔约国有不可取消的权利规定并宣布某些文化财产是不能让与的,因而据此也不能出口,若此类财产已经出口务须促使将这类财产归还给有关国家”。
公约还规定了缔约国可以向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请求给予技术等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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