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yaolaozhi
我国成立前瑶族地区普遍存在的一种社会组织形式。产生于原始农村公社向阶级社会过渡时期。“瑶老”是村寨中 选举或自然形成的首领,一般由经验丰富、办事公道、在群众中享有威望的人担任,不脱离生产,无特权。大凡瑶族村寨内部有关生产和维护社会秩序、调解 、主持宗教祭祀,以及抵御外界侵扰等公务,皆由瑶老主持。他们是社会的公仆,凡重大事件,都要召集全寨大会裁决。村寨成员必须遵守和维护传统的 惯法,违犯者瑶老有权给以处罚以至处死。
瑶老制在不同地区有不同名称,滇南一带称为“目老”;滇西南和桂西南一带称为“丛会”;湘南、桂北一带称为“迴壮”。但其性质和社会职能基本相同。广东连南瑶族自治县在 改革以前,保留着完整的瑶老制。为管理各项事务,村寨内设有天长公、头目公、先生公、掌庙公、烧香公、看水公等。天长公系每排(村)领袖,由年长者担任,每人一生只能担任一次,任期一年,负责处理排内 ,维持治安,惩治罪犯;如发生排(村)际械斗,则是当然的军事首领。头目公协助天长公缉捕人犯、处理 ,并与先生公一道择定与农事有关的各个吉日,通知群众按期行事。先生公专事宗教活动,一般不脱离生产劳动,无固定报酬。掌庙公专门司理宗教事务,每逢节日,负责筹集钱米,主持祭典等事项。烧香公由选举产生,一般系终身职, 每逢夏历初一、 十五,负责在大庙中烧香祭祖。看水公专门管理村寨的水笕、渠道。随着瑶族地区向阶级社会过渡,瑶老逐步为富裕户所把持,瑶老制的组成和性质逐渐发生变化;有的瑶老接受了当时 委派的职务,成为瑶族内部享有特权的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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