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yuanshi gongshezhi
[外文]:primitive commune system
以生产资料原始公社所有制为基础的社会制度,是人类历史上第一个社会形态。在人类及其社会的形成和发展中,原始群是从猿到人过渡阶段的“形成中的人”的群体;原始公社是“完全形成的人”的社会形态。原始公社经历了一个漫长而又迟缓的发展过程。在原始公社制度下,人们主要使用石器和木器工具,以采集天然食物和渔猎为生。生产力极为低下,只能依靠集体劳动获得有限的生活资料,按平均原则在公社全体成员间实行分配。没有剩余,也没有剥削,没有阶级。后来,随着人类自身及生产力的发展,农业、畜牧业、手工业以至商业的社会分工和剩余劳动产品的出现,导致剥削成为可能,从而使原始社会的生产关系及各方面情况发生相应的变化,并开始向阶级社会过渡。根据原始公社各阶段生产力、生产关系的发展状况,家庭婚姻及社会组织等不同特点,原始公社可划分为血缘家族公社和氏族公社两个阶段;后一阶段,又可分为母系氏族公社和父系氏族公社两个时期。
血缘家族公社阶段血缘家族公社是人类的第一个社会组织形式。 它存在于蒙昧中期, 相当于更新世早、中期,即旧石器时代早期。在血缘家族(见血缘家庭)制度下,一个公社就是一个集团。公社成员实行集团内婚(见内婚制),即在同一集团内,同辈的直系和旁系的兄弟姐妹之间实行群婚,排除了原始群时的培育状态。血缘家族公社就在这种集团内群婚的基础上产生。F.恩格斯指出:“这是家庭的第一阶段。在这里,婚姻集团是按照辈数来划分的;……这样,这一家庭形式中,仅仅排斥了祖先和子孙之间、双亲和子女之间互为夫妻的权利和义务(用现代的说法)”(《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K. 也明确指出:“血缘家族是第一个‘社会组织形式’”(《摩尔根〈古代社会〉一书摘要》第20页)。
世界各国的历史记载和传说有关于族内群婚的反映,如埃及“九神”中有四代是同辈通婚;犹太人始祖亚伯拉罕以妹为妻;古希腊神话里,天父宙斯和天后赫拉是亲兄妹,他(她)们的父母也是亲兄妹;我国传说中有伏羲和女娲兄妹成婚的历史神话;《后汉书》记载盘瓠所生六男六女互为婚配;我国彝族、纳西族等少数民族以及南亚、东南亚许多民族中都流传有兄妹结婚、蕃衍人类的故事。这一切都是血缘家族曾经存在的反映。
生活于血缘家族公社的原始人类,是由生活于原始群时期的古猿经过漫长的过程发展而成的真正的人类。这在人类自身的发展中,是一个飞跃和质变。这时的人类开始知道用火,已能用双手打制粗糙的石器,用树枝制造简单的木器,从而开始出现人类真正的劳动生活和人类真正的文化。人们开始摆脱气候和地域的限制,沿着海岸、湖岸或河道向四处分散。这时地球东半部大部分地区已开始有了人类的踪迹。非洲坦桑尼亚、埃塞俄比亚、肯尼亚、乍得等国,以及我国湖北郧县、云南元谋等地,都曾发现早期直立人的化石和石器。最早期的直立人的出现估计距今 300万年左右。晚期直立人的遗址则更多,如我国的蓝田人、龙潭洞人、北京人,印度尼西亚的爪哇人,坦桑尼亚的李基直立人,德国的海德堡人,以及法国比利牛斯山的阿拉戈人等。
氏族公社阶段随着社会生产力的继续发展,人类从直立人过渡到智人,原始公社的组织也发生相应的变化。到了更新世晚期,即旧石器时代中、晚期,血缘家族公社开始向氏族公社过渡。
氏族公社的出现,是与生产力的发展和人类婚姻状态的变化相适应的。由于生产力的发展和集体生产的扩大,松散而狭小的血缘家族公社已不能与之相适应,人们要求彼此之间有比较巩固的结合,以便互相协作,更有组织地进行生产活动。与此同时,在长期的生活实践中,由于自然选择法则的作用,人们逐渐认识到近亲通婚的不良影响,于是开始禁止兄弟姐妹之间通婚,以后连同一族团内部同辈男女之间的婚媾也被禁止。甲族团一群男子只能在乙族团女子中寻找通婚对象,这就导致族外通婚(见外婚制)的产生。恩格斯说:“自一切兄弟和姊妹间,甚至母方最远的旁系亲属间的 关系的禁例一经确立, 上述的集团便转化为氏族了。” 又说:“氏族制度,在绝大多数场合下,都是从普那路亚家庭中直接发生的。”(《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
母系氏族公社最早的氏族是母系氏族(见母系氏族制)。系起源于一个共同的女性祖先,以血缘关系相结合,族内严禁通婚的亲族集团。它既是生产单位,也是当时社会的基本组织。
母系氏族公社的生产力水平,比起血缘家族公社有了很大提高。人们使用单刃的打制石器从事较大规模的狩猎和捕鱼活动。到了新石器时代,母系氏族进入繁荣时期,人们制造石器的技术又从打制法发展到磨制法,能把石器磨出锋利的刃部,并做到造型多样化;同时,还学会制造复合工具,在石器、骨器、蚌器上钻孔安上木柄。这些发展促进了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从而有可能使人们从单纯的攫取经济进入生产经济的发展轨道,相继有了原始农业、畜牧业、手工业。
母系氏族公社的原始农业,是女人在长期的采集生活中发展起来的。开始是刀耕火种,轮歇耕作。这种农业的产生使逐步定居成为可能。由于弓箭的发明和使用,以及狩猎技术的提高,人们捕捉到的兽类逐渐增多。当人们发现驯养幼兽可以补充猎获物的不时匮乏之后,驯养动物就逐渐取代狩猎而成为一种谋生的手段,畜牧业因而开始发展起来。原始手工业继蒙昧高级阶段发明制造弓箭之后,到野蛮低级阶段,人们又发明了手工制陶技术,生产出用以烧水、煮饭、储藏食物等各种陶器,使人们的生活条件大为改善。我国仰韶文化遗址出土的陶器有盆、钵、缸、瓮、瓶、盂、盘、碗、杯等。仰韶文化遗址出土的还有陶纺轮、骨梭、骨针、骨椎等物,这说明当时的人们在掌握制陶术的同时,还掌握了纺织技术。
母系氏族公社早期实行族外群婚,氏族成员的子女只知其母,而不知其父;再加以当时女人在经济生活中从事采集和初期农业,比男子从事狩猎可取得较为稳定的和经常的生活资源,因此女人在生产中和社会生活中都居于主导地位。氏族的世系按母系计算。氏族成员包括:一个女性祖先,她的子女和其女儿的子女,以及各代女性子孙的后代。儿子及其所生的子女,以及各代男性子孙的后代,则属于其他氏族。财产的继承也与母系世系相一致,土地等财产为母系氏族公社所有,公社世代继承。氏族成员死后,其个人少量财物的继承原则是:属女性死者的,由她的子女及姐妹分享;属男性死者的,转归他的兄弟姐妹和姐妹的子女,或者母亲的姐妹的子女所有,他本人的子女由于不属于父亲的氏族,则不能继承他的财物。母系氏族公社实行原始 制,氏族成员集体生产劳动,产品共同消费。每个氏族都有一个氏族长,一般选举年长而德高望重的女人担任。氏族长领导和组织氏族的生产和生活,与氏族其他成员的社会地位平等,一起参加劳动而不享有特权。氏族内的重大事情,如选举、撤换氏族长或军事领袖,实行战争或媾和,收养外人入族,决定血族复仇等,由氏族议事会 讨论决定。氏族长对内管理氏族的日常公共事务,如调解 、安排生产生活、裁定氏族成员遗物的继承、主持宗教祭祀活动等;对外代表氏族参加部落议事会,拥有决策权。
母系氏族公社的婚姻关系,至繁荣期发展为对偶婚(见对偶家庭),即一男一女的不牢固的结合。起先实行望门居住的婚姻生活。随着对偶婚的发展和巩固,丈夫要到妻方氏族内定居,出现了妻方居住婚(见从妻居)的形式。但对偶家庭未能成为一个独立的经济单位。
随着社会的发展,在氏族之上产生胞族、部落、部落联盟等社会组织。胞族系由氏族扩充而成,包括若干个从老氏族中分离出来的新氏族(女儿氏族)。部落系由邻近的或互相通婚的氏族或胞族联合而成。原始社会末期,由于部落之间经常发生掠夺财富的战争,一些有亲属关系的部落便结成部落联盟,以加强自卫和掠夺的能力。
早期氏族制度下人们的意识形态仍处于幼稚阶段。旧石器时代晚期,女人雕像的出现,反映当时对女性的崇敬。这时宗教观念开始形成,人们相信万物有灵,认为人也有灵魂,从而对死者举行埋葬和祭祀仪式,把死者埋在本氏族的公共墓地。图腾崇拜(见原始宗教)是万物有灵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原始人认为人的灵魂与动物、植物和自然物相通,因而相信他们的祖先是由一个动物或植物产生,从而以这个动物或植物为氏族的图腾标志, 以区别于其他氏族的图腾。 易洛魁印第安人(见易洛魁人)曾以熊、狼、鹿、海狸等作为自己氏族的名称,并把这些动物视为本氏族的祖先和保护神而加以崇拜。我国海南岛的黎族过去也有以芭蕉、水牛等作为本氏族名称的。这些都是图腾崇拜的遗迹。
父系氏族公社新石器时代晚期至金石并用时代,母系氏族公社逐步过渡到父系氏族公社。这时,社会生产力的进步主要表现为,人们使用通体磨光的石器、红铜和青铜工具,农业和畜牧业进一步发展,以及以轮制陶器和初期金属器的制造和使用为主要标志的手工业技术水平的提高,社会分工的扩大和交换关系的发展。
农业是父系氏族公社的主要生产部门。早在母系氏族公社初期,男子已参加砍伐森林、开垦荒地等沉重劳动。 犁耕农业出现后, 农业劳动就主要转归男子担任。农业劳动力的加强,有利于生产工具和生产技术的改进。例如我国大汶口文化的农业与仰韶文化的农业相比就有明显的进步,表现为:
(1)男性墓中大都随葬生产工具,女性墓中多随葬纺轮或装饰品,表明男耕女织的分工,男子已在农业中居主导的地位。
(2)生产工具不论在质与量方面都超过仰韶文化,如大汶口文化的 133座墓葬中,有67座随葬有生产工具,而西安半坡遗址71座墓葬中只有一、 二件生产工具。 大汶口文化的石器全部是磨制的,仰韶文化的石器打制的仍占相当的比重。
(3)大汶口文化遗址中出土一件通体磨光的鹿角制成的鹤嘴锄,表明当时已知中耕。
由于畜牧业的发展, 饲养家禽、 家畜的种类和数量不断增加,从事畜牧的男子在获得生活资料的活动中,居于越来越重要的地位。
在农业、畜牧业发展的基础上,父系氏族公社手工业也取得重大的进步,主要表现为轮制陶器的普遍化,织布机的发明,特别是青铜及铁制工具的制作和使用。这些进步大大推动了农业、畜牧业和其他生产部门的发展,使人们能够生产出超出维持自身劳动所需的产品,这就为私有制的产生、贫富差别和剥削的出现提供了物质条件。
男子在农业、畜牧业、手工业等生产部门取得了主导地位后,遂逐渐把女人排挤到次要地位。女人主要负责抚育后代和照管家务,在生产劳动中只做一些辅助工作。经济地位的变化,使男子不仅掌握了生产资料,而且取得对劳动产品的支配权。男子手中有了财富,随之就产生了使自己的子女继承这些财富的意图,从而在血统和财产的继承上也由按母系计算改为按父系计算,氏族部落的首领改由男子充任。
父系氏族公社时期,父系家庭公社为社会的基本经济单位,成员包括同一男性始祖所生的几代子孙。其经济基础是土地共有共耕,集体生产,共同消费。在父系家庭公社内包含若干个一夫一妻组成的个体小家庭。这些个体小家庭初期只是消费单位,仍然依附于家庭公社,受家族长的支配。随着生产的发展,逐渐从家庭公社分离出来,变为独立的生产和消费单位,成为促使家庭公社解体的一个重要因素。
这时的婚姻形态从对偶婚转变为一夫一妻制(见一夫一妻制家庭),由夫从妻居发展为妻从夫居,所生子女归丈夫氏族。其中有的家长实行一夫多妻制。我国甘肃临夏秦魏家十余座男女合葬墓中,男子一律在右边,脸朝上直卧,女子一律在左边,腿弯曲侧身向着男子,这生动地反映了当时的家族、婚姻形态和女子屈从于男子的情况。
父系氏族公社的氏族长由氏族成员选举产生,一般由年龄较高的男子担任。任氏族长无一定的年限,不是终身职务,不世袭,不称职者可以罢免。氏族长从事生产劳动,无特权。氏族长按 惯法有权处理氏族内部的事务,遇有重大事宜,由氏族长召开各家族长老组成的氏族会议 讨论解决。
父系氏族制的确立,反映在宗教信仰上,是对男性祖先的崇拜。在新石器时代晚期文化遗址出土的陶祖、石祖等──男性生殖器和陶器上的男性 像,就是崇拜男性祖先的象征。进入阶级社会后,这种宗教 俗发展为一整套崇拜男性家族祖先的复杂礼仪。
我国成立前,云南的独龙族、基诺族以及海南岛黎族的合亩制(见黎族合亩制)地区等,仍保留着父系家庭公社的残余。
随着母权制向父权制的过渡,原始公社制开始走下坡路。个体家庭私有制和商品交换的发展,引起了财产占有的不平等,家庭公社内部出现了贫富分化。氏族长、家族长、部落酋长、军事首领等,凭借自己的特殊地位和特权,在生产分配和商品交换活动中积累越来越多的财富;他们日益脱离劳动,依靠攫取他人剩余劳动产品为生,形成了最初的剥削。以往在对其他部落战争中,往往把战俘杀死,这时则把他们吸收到家族来,作为奴隶加以剥削。社会中分裂为主人和奴隶,富人和穷人,剥削者和被剥削者两大对立阶级。原始社会中生产资料公有、共同劳动、平均分配的原则再也不能实行了。生产力的发展促使人们迫切要求打破氏族部落生产范围的狭隘性和闭塞性,不同血缘的氏族部落成员不断迁徙和杂居,促使以血缘为纽带的原始 制的氏族公社陷于瓦解。地域联系代替了血缘联系,出现了由没有血缘关系的独立个体家庭按地域原则结合而成的农村公社。农村公社是氏族公社向阶级社会过渡的中间阶段。它的出现标志着氏族制度已经走到了它的历史尽头。氏族制度逐渐转化为自己的对立物,氏族组织经过军事 制向阶级国家过渡,原来氏族部落的首领由社会公仆变为社会的主宰,并将部落的管理机关变为统治人民的专政工具。至此,原始公社制覆亡,私有制、阶级和国家产生。
由于原始公社制度存在于遥远的过去,各地区各民族历史发展不平衡,资料缺乏,对 主义经典著作的理解不同,因而目前国内外学者对原始社会分期等问题,还存在着分歧意见。如有的人不同意原始群是从猿到人过渡阶段的“形成中的人”的群体,而认为原始群是包括直立人在内的真正人类的群体,从而把原始社会分为原始群和原始氏族公社两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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