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佤族家长奴隶制

[拼音]:Wazu jiazhang nulizhi

[外文]:patriarchal slave-owning system of the Va nationalityin China

1958年以前存在于我国云南省西盟县的佤族的社会形态。佤族是我国云南省境内的一个少数民族,我国建立前约有17.5万人。其中住在西盟县的约 5万人,尚处在原始社会向阶级社会过渡的阶段。西盟佤族以农业生产为主,刀耕火种,私有制和个体生产已发展到相当的程度,出现了富人和穷人、奴隶主和奴隶。人们在生产中的各种关系,既有原始社会的遗迹,也有阶级社会的内容,其中,既有奴隶制的因素,也有封建制的因素,无论哪种因素都还没有占统治地位。

西盟佤族有约占总人口4~5%的奴隶,其来源或通过买卖,或以债务人的子女抵债为奴。奴隶主占有奴隶人身,剥削奴隶的劳动。佤族奴隶占有关系由于发生不久,还处在原始社会的母体中,带有初生的和缓和的特征。奴隶的数量不多,多为儿童。例如1957年马散大寨和岳宋寨共有奴隶118人,其中15岁以下者78人。奴隶也没有完全丧失做人的权利,而是作为奴隶主的家庭成员,根据年龄大小,与奴隶主平辈相称或异辈相称。绝大多数奴隶称奴隶主为父母,奴隶主称他们为子女。奴隶与奴隶主同吃一种饭,同住一幢房,穿戴略有差别。奴隶和奴隶主都参加主要劳动,还没有出现不劳而食的奴隶主。奴隶主杀害奴隶的情况很少,如有杀害奴隶的要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在社会交往中,奴隶与自由人没有明显的区别。他们与自由人一样,可以参加各种宗教的和社会的活动,也可以与自由人谈爱结婚。不存在世代为奴的情况,也很少存在终身的奴隶。绝大多数奴隶通过或长或短的时间,被奴隶主收为养子养女而改变奴隶地位;或结婚成家,通过赎身,或者以所生子女给奴隶主一个为奴,改变自己的奴隶地位。上述两寨奴隶中,26岁以上者仅2人,是因身残没能结婚,保留了奴隶身份。

佤族奴隶制的这些特征,表明它还处于家长奴隶制的社会形态。佤族的家长奴隶制,由于它所处的历史条件和周围环境,已不可能发展为奴隶社会了。在我国 党领导下,1958年该地区实行 改革,奴隶获得解放,从而永远结束了这种落后的社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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