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liangshi jiage
[外文]:grain price
在我国,包括粮食收购价格、粮食调拨价格、粮食零售价格、粮食市场批发价格和集市粮价。
粮食收购价格国营粮食企业向农民和国营农场收购粮食的价格。其基本形式有粮食统购价格、粮食超购价格、粮食定购价格、粮食议购价格等。
(1)粮食统购价格。1953~1984年,我国对粮食实行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简称统购统销),不允许私商自由经营,目的是为了稳定粮食供求关系,稳定市场物价。根据粮食统购政策要求,生产粮食的农民和国营农场必须按规定的品种、数量、价格把余粮卖给国家。
(2)粮食超购价格。1960年以后我国曾多次实行对农业生产者超过基数( 下达的收购计划基数)部分 的粮食实行加价奖励办法。粮食统购价格加上加价奖励部分形成粮食超购价格。粮食超购价格仍低于集市价格,这部分粮食也向农民规定了交售任务。
(3)粮食定购价格。1985年我国取消了对粮食的统购,改为合同定购,定购的价格由国家确定,按“倒三七”比例计价(即三成按原统购价,七成按原超购价)。这一价格水平同1984年的统购价和超购价平均水平基本持平。1990年11月,国家合同定购改为国家定购,国家合同定购价改为国家定购价。
(4)粮食议购价格。1962~1968年国营粮食企业曾开展过粮食议购业务,出现粮食议购价格。1979年经济体制改革后恢复了粮食议购业务并有迅速发展。在国家完成粮食统购、超购任务后,开展议购业务,对于活跃市场,满足各方面需要起着重要作用。粮食议购价格属于市场调节价,略低于市价。国家通过对粮食议购价格规定较低保护价和较高限价或者规定经营议销粮食企业的利润水平进行干预,通过国营粮食企业的吞吐调剂控制议价水平。
粮食调拨价格指国营粮食经营系统内部调拨粮食的结算价格,一般由收购价格或中转企业进货价格加流通费用组成。粮食调拨价格分为省际之间调拨价格和省内调拨价格两种。前者一律按发货省省会所在地同等质量的购价按质论价后,再加规定的经营费用作价;后者一律按发货方县城所在地同等质量的统购价格按质论价。粮食副产品按统购价调拨,无统购价的按同等质量统销价调拨。
粮食零售价格指我国国营粮食零售企业向城乡消费者供应的粮食价格。它直接关系人民生活,政策性很强。粮食零售价格包括统销价格、议销价格等形式。前者是1953年粮食实行统购统销时,以当时的零售价格为基础制定的价格。国家尽管多次提高粮食收购价格,但为了不影响城镇人民生活,统销价格一直很少调整,造成的购销价格倒挂,其差价款由国家财政负担。后者是国营粮食企业为了搞活市场,方便群众,在议购价格基础上按保本微利的原则制定的零售价格。
粮食市场批发价格1989年以后,我国许多地方出现了粮食批发市场。在粮食批发市场上成交的粮食价格称作粮食市场批发价格。它在市场竞争中形成,受供求调节,属于市场调节价。
集市粮价我国农民完成粮食国家定购任务后,在集市上 剩余粮食的价格。它受供求调节,属于市场调节价。经济体制改革前,集市主要在农村;改革后逐步发展到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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