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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中关于保护文物的条款

[拼音]:Zhonghua Renmin Gongheguo Xingfa zhong guanyu baohu wenwu de tiaokuan

我国第五届 第二次会议1979年7月1日通过、1980年1月1日施行的《我国刑法》中有 2条保护文物的规定,即:

(1)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违反保护文物法规,盗运珍贵文物出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可以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 或 ,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2)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故意破坏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名胜古迹的,处七年以上 或者拘役。”

1982年3月8日,第五届 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中,对刑法有关条款作了相应补充和修改。其中:

(1)对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走私、套汇、投机倒把牟取暴利罪,第一百五十二条 罪,……第一百七十三条盗运珍贵文物出口罪,其罚分别补充或者修改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 、 或者 ,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2)“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犯前款所列罪行,情节特别严重的,按前款规定从重处罚。本决定所称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各级权力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各级司法机关、军队、国营企业、国家事业机构中工作的人员,以及其他各种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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