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百科网

集市交易税

[拼音]:jishi jiaoyishui

[外文]:open fair transaction tax

我国对在集市上 税法规定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交易行为税。

20世纪60年代初期,随着我国农村集市贸易的恢复和发展,为了调节部分农民收入,平衡不同经济成分经营农副产品的税负,取缔投机活动,保护农民合法交易,1962年4月, 批准 制定的《集市交易税试行规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征集市交易税。1964年由于集市贸易日益萎缩,根据 意见,各地缩小了征税范围。经 批准,自1966年起集市交易税保留税种,暂停征税。70年代末,随着城乡经济体制改革的进行,集市贸易逐渐恢复发展,各地又恢复征收集市交易税。

集市交易税的纳税义务人为在农村集市上 税法规定的家畜、家禽、肉类、蛋品、干鲜果品、土特产品和家庭手工业品等 7种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税率幅度为5~15%,每次交易额的起征点幅度为7~10元,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根据本地情况选择大类产品规定具体适用税率和起征点。

严正声明:本文由历史百科网注册或游客用户艳亚自行上传发布关于» 集市交易税的内容,本站只提供存储,展示,不对用户发布信息内容的原创度和真实性等负责。请读者自行斟酌。同时如内容侵犯您的版权或其他权益,请留言并加以说明。站长审查之后若情况属实会及时为您删除。同时遵循 CC 4.0 BY-SA 版权协议,尊重和保护作者的劳动成果,转载请标明出处链接和本声明内容:作者:艳亚;本文链接:https://www.freedefine.cn/wenzhan/92443.html

赞 ()

相关阅读

我是一个广告位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