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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律

[拼音]:daminglü

明代的主要刑法法典。正式颁行于明太祖洪武三十年(1397),共30卷,460条。

明代开国皇帝朱元璋非常重视封建法制建设,他总结历代封建王朝的统治经验,把“明礼以导民,定律以绳顽”作为制定明律的指导思想。鉴于元末“条格繁冗”、“其害不胜”的历史教训,他提出了“法贵简当”、“当适时宜”、“当计远患”等一系列立法原则,并根据明初的历史条件和统治经验,吸取唐律及宋、元各朝律中有利于加强封建专制的内容,百般斟酌,制定了这部《大明律》。

立法经过

《大明律》从草创到定型,历时30年。明建国前一年,即朱元璋吴王元年(1367),命丞相李善长等根据唐律(见唐代法规)撰律285条,同《大明令》一起刊布天下。为了制定一个“轻重适宜”、“百世通行”的《大明律》,从洪武元年(1368)起,明太祖命儒臣4人同刑官讲唐律,日进20条,作为他制定明律时的参考。洪武六年冬,诏刑部尚书刘惟谦等详定《大明律》,“每一篇成,辄缮书上奏揭于西庑之壁,亲御墨为之裁定”(刘惟谦等《进明律表》),次年二月完成,颁行天下遵守。洪武七年所颁《大明律》,篇目一准于唐律,共30卷,606条。洪武二十二年,根据明初20多年法律实施的经验和实际需要,明太祖又命翰林院同刑部官再一次更定《大明律》,“取比年所增者,以类附入”。鉴于洪武十三年废中书省,不再设立宰相,而用吏、户、礼、兵、刑、 工六部掌中书省职权, 故洪武二十二年所定《大明律》以名例冠于篇首,下按六部官制,分吏、户、礼、兵、刑、工六律,隋唐以来沿袭了800年之久的封建法律体系结构,至此一变。到洪武三十年,又将二十二年律中畸重者78条加以改定,同时,将《钦定律诰》147条附于律文460条之后,正式颁布天下,命子孙守之,永世不得更改。至此,《大明律》的编纂工作便全部完成。《明史·刑法志》说:“盖太祖之于律令也,草创于吴元年,更定于洪武六年,整齐于二十二年,至三十年始颁示天下。日久而虑精,一代法始定。中外决狱,一准三十年所颁。”整个明代,朱元璋所定《大明律》,除附在后面的《律诰》在明中叶被废不用外,其正式律文一直被视为“历代相承”的成法;有时变通,也只是把一些补充条例附于其后,律之正文从未更改。

内容

洪武三十年所颁《大明律》,现存《明律集解附例》中,其内容如下:

名例

刑名和法例的简称,类似近代刑法的总则,为以下吏、户、礼、兵、刑、工六律的总纲,共 1卷47条,包括五刑、十恶、八议、自首、共同犯、并合论罪等。在 中有许多处把唐律中的 “绞” 改为“斩”,对“十恶”大罪范围的规定,也较唐律有所扩大。还创设了比“流”刑重的“充军刑”。

吏律

有关官吏公务的法规,分《职制》与《公式》两卷共33条。《职制》是关于官吏职司的规定,如“奸党 ”条强调对官吏“交结朋党、 紊乱朝政”的刑罚制裁,目的是防止内外官勾结专擅朝政,削弱皇权。《公式》是官吏应遵循的办事规程,如讲读律令、上书奏事犯讳、奉命出使等有违的刑罚规定。

户律

共7卷95条,规定户役(户籍、赋役)、田宅(欺隐田粮、买卖田宅、田地管理)、婚姻(婚姻制度)、仓库(仓库管理)、课程(犯私盐、私茶、私矾及匿税)、钱债(债务、据别人寄存财物为己有、非法取得遗失物品)、市廛(市场管理)等。

礼律

关于违反礼制的刑罚规定。分《祭祀》、《仪制》两卷,共26条。《祭祀》指祭祀天地、社稷、神祇等。《仪制》则是关于制造御药、管理御用车马被服、朝见庆贺、迎接诏书、官员回奏次序、上书、丧葬及官民房舍车服式样等方面违反仪制的刑罚规定。

兵律

由唐律各篇有关兵事的条款合并而成,共5卷75条。规定宫卫(宫廷警卫)、军政(调发官军、指挥作战、军需、军器)、关津(关津管理、警卫)、厩牧(官有马牛的牧养及管理)和邮驿(递送公文)等。

刑律

关于各篇以外的刑事犯罪的处罚以及诉讼、捕亡、 断狱原则及制度的规定。共11卷(盗贼、 人命、斗殴、 骂詈、诉讼、 受赃、诈伪、犯奸、杂犯、捕亡、断狱)171条。各篇基本上是沿袭唐律的有关规定,但有关“盗贼”方面的条款,量刑大多较唐律为重。

工律

分《营造》与《河防》两卷,共13条。《营造》是关于非法营造、虚费工力采取木石而不堪用、造作不依法、 冒领物料、 以私料令官局代造缎匹、造作过限期、官吏不按规定在官房办公等方面的刑罚规定。《河防》是关于盗决河防、不修河防及修而失时、侵占街道及修理桥梁道路等方面的刑罚规定。

《大明律》作为我国封建社会后期一部重要的法典,有许多自己的特色,如条目简于唐律,精神严于宋律,按六部立篇目等,同它以前历代的律相比,无论形式或内容都有新的发展,明律的内容大多为清律所沿袭,对清代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大明律》在明代前期,曾程度不同地得到实行。明代中叶以后,政治日趋腐朽,宦官专擅愈演愈烈;统治者出于应付高度激化的社会危机和进行统治阶级内部斗争的需要,在“遵循祖制”的招牌下,大颁各种条例,因律起例,因例生例,结果条例纷繁,奸吏因缘为欺,以例代律,任意轻重;特别是终明一代,厂卫横行,特务恐怖遍于国中,使《大明律》备受破坏。(见彩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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