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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保障的农业劳动报酬

[拼音]:you ng de nongye laodong baochou

[外文]:warranted payment for agricultural work

20世纪60年代中期以后,苏联等主义国家在集体农业中实行的根据固定标准按月发放劳动报酬的制度。

苏联实行农业集体化以来,很长时期内一直实行按劳动日发放个人消费基金的制度。庄员的劳动报酬直接取决于其所在集体农庄收入的多少,受各种自然和经济条件的影响,既不稳定,地区之间又相差悬殊,不利于改善农民生活。1966年5月16日苏共中央和苏联部长会议通过了《关于提高集体农庄庄员对发展公有生产的物质兴趣的决议》,建议集体农庄从1966年7月1日起,按照国营农场相应工种职工的工资标准,对庄员实行有保障的劳动报酬制,以取代按劳动日发放制;并参照国营农场同类工作的现行工作定额,结合集体农庄本身的具体条件,制定工作定额。在这种报酬制度下,不管农庄当年收成的好坏,庄员都可以根据固定的报酬标准,按所完成的工作定额取得数额稳定的劳动报酬。这种报酬的货币部分每月发放一次,实物部分按产品的收获期进行。为了保证发放有保障的劳动报酬,修改了集体农庄总收入发放办法。集体农庄在分配收入时,首先要提取为支付庄员劳动报酬所需的资金。当集体农庄资金困难,不能保证发放有保障的劳动报酬时,由国家提供为期5年的长期贷款。

从60年代中期开始,有保障的劳动报酬制在苏联集体农业中得到迅速推广。这种新的劳动报酬形式,使农庄庄员获得了稳定的收入,提高了庄员来自公有经济的个人收入、特别是原来低收入地区的庄员收入,因而缩小了不同经济区庄员收入水平的差距,也扩大了庄员来自公有经济的收入在其家庭总收入中的比重。这有助于提高庄员对公有经济的生产积极性,促进劳动生产率和农业生产的增长,同时,这种新的报酬形式,也成为在整个集体农庄系统的范围内贯彻执行同工同酬原则的重要步骤。70年代以来,罗马尼亚、 德国等主义国家,也采取不同的形式,在农业集体经济领域,实行了有保障的劳动报酬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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