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Zhongguo minzu quyu zizhi
[外文]:Chinese regional autonomy of minority nationalities
我国各少数民族在较高国家机关统一领导下,在其聚居地区设立自治机关,行使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它是我国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和重要 。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是我国 党遵循 关于民族问题的理论,根据我国国情,总结人民 革命过程中民族工作的经验,于我国建国之初确定的国策,是我国各民族人民共同选定的正确道路,是我国 革命胜利后,各民族在国内实行平等团结联合的最适当形式。我国 党的这一决策,在1949年9月通过的《我国人民 会议共同纲领》 和1954年第一届 制定的《我国 》(民族政策部分)中,作为人民 专政国家的一项根本制度被确定下来。为了正确实行这一制度,1952年中央人民 委员会颁布了《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1984年5月,第六届 第二次会议根据 的规定,通过了《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法》。30多年来,我国在实行这一制度解决国内民族问题方面,获得很大成功。
简史叙述早在新 革命时期,1938年我国 党召开的第六届 会第六次全体会议即已提出民族区域自治的主张。1941年《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规定建立蒙、 族自治区。此后分别在关中正宁县建立了 自治乡,在城川建立了蒙古族自治区。1945年以后, 等代表我国 委员会提出《和平建国纲领草案》,其中指出:“在少数民族区域,应承认各民族的平等地位及自治权。”
1947年5月,我国 党领导和帮助内蒙古人民建立了内蒙古自治区,这是我国最早建立的大自治区。我国成立后,到1965年 自治区正式建立,全国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绝大部分实行了区域自治。在“革命”中,民族区域自治政策遭到很大破坏。1978年我国 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 作出一系列重要决定,以改善和发展主义的民族关系,强调必须加强民族区域自治工作,完善民族区域自治的法制,大力提拔、使用少数民族干部,保障民族自治地方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执行国家政策法令的自 。1982年第五届 第五次会议通过的我国 有关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规定,不但保持或恢复了1954年 中的主要原则和条文,还根据各民族自治地方情况的变化,增加了新的内容。1979年以来,全国又新建了两个自治州、10个自治县。到1984年,我国共建119个民族自治地方,其中有5个自治区,31个自治州,83个自治县(旗)。全国55个少数民族,已有40个在其聚居区建立了自治地方,行政区域总面积约610万平方公里,占全国总面积的60%以上;总人口为1.2亿以上,其中有少数民族5000多万人。
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内容及权利根据《我国 》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本内容是:我国是各民族共同缔造的多民族国家。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实行区域自治。民族自治地方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我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根据 《我国 》和 《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 ,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国家的一级地方权力机关和一级地方国家行政机关(见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行使 规定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照 、《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主要有: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自治机关有管理地方财政的权利,属于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由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使用;自治机关有权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有权自主地管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和当地的实际需要,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 队等。
民族区域自治的类型民族自治地方的民族组成和区域界线,根据各民族聚居地区的民族成分、民族关系、经济条件和历史情况,在民族平等和自愿的基础上,经过协商确定。民族自治地方的名称,除特殊情况外,按照地方名称、民族名称和行政地位的顺序组成。已建立的民族自治地方,大致有3种类型:
(1)以一个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的,如 自治区,吉林省延边 族自治州。
(2)以一个人数较多的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包括其他人数较少的少数民族聚居区而建立的,如新疆维 自治区主要是维 族的聚居区,但其中包括哈萨克、蒙古、回、柯尔克孜、锡伯、塔吉克等民族聚居区;这些少数民族也分别以其聚居区为基础,建立了相应行政地位的自治地方。
(3)以两个或多个少数民族的聚居区为基础联合建立的,如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各族自治县。这说明我国民族区域自治的形式是灵活多样的,它可以使大聚居的民族和小聚居的民族,人口多的民族和人口少的民族,都能充分享受到民族自治权利。我国民族区域自治的灵活性还表现在,一个民族不仅可以在一个大的聚居区实行自治,建立自治区,还可以在其他一个或多个小的聚居区实行自治,分别建立自治州、自治县。如藏族,除 自治区外,还在四川、甘肃、青海、云南分别建立了10个自治州和两个自治县。民族区域自治的这种灵活性,体现了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的正确结合,是经济因素与政治因素的正确结合,它保障了各少数民族都能充分享受到民族自治的权利,从而对平等、团结、互助的主义民族关系的巩固和发展,对保障国家的统一、独立,抵御外来的侵略和颠覆,对国家的主义建设等,都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建立统一国家和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历史的必然性我国决定建立单一制的统一国家,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是由我国长期的历史发展,特别是近100多年间我国 革命的进程及社会和政治经济条件所决定的。
第一,我国各族人民很早以来就共同生活在中华大地上,共同创造了统一的国家和历史文化,各民族间的交往、互相帮助从未间断。经过长期的历史发展,我国各民族的经济逐渐联结成一个社会经济整体。
第二,我国长期以来,就是一个统一的、中央集权制的国家,历史上虽然有这一民族或那一民族统治别的民族,民族间存在着不平等,出现过隔阂、斗争甚至仇杀等情况,但是各民族间经济、文化上的交流,政治上的统一,依然随着历史的发展而日益加强。近100多年来,我国各民族在共同遭受帝国主义的侵略、压迫和国内封建主义、官僚资本的剥削压迫时形成了共同的命运。在反对共同敌人的斗争中,结成了休戚相关、生死与共的不可分离的关系。
第三,在我国,汉族人口占全国人口的90%以上;少数民族人口较少,但居住地区占全国总面积60%以上,物产丰富。由于历史的原因,各民族的分布形成了交错聚居和杂居的状态。汉族不仅在全国,而且在许多少数民族地区也占多数,同时在经济、文化等方面处于较为先进的地位。几乎没有一个少数民族完全单独地聚居在一个地方,有的民族虽有较大的单独的聚居区,但是聚居的民族人口也只是其总人口的一部分,其余一部分或大部分分别聚居或杂居在全国其他地方。因此,在我国只宜建立统一的国家,实行各民族的合作互助。正如 所说:我国各民族,宜合不宜分,合则两利,分则两害。
我国 党对于在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是有一个发展过程的。还在我国人民 革命的前期,我国 党的重要文件就强调“统一我国”是我国革命的一项根本任务。到 和 初期,我国 党进一步提出各民族平等团结共求解放,建立统一国家,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主张。1949年9月,在我国人民 会议第一届会议上,经过各民族代表的充分讨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作为我国的基本国策被确定下来。
民族区域自治是社会政治 问题的一部分,是国家问题的一部分。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是一项长期的政策。民族区域自治这一国家制度也将长期存在。〖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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