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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族区域自治

[拼音]:Zhongguo minzu quyu zizhi

[外文]:Chinese regional autonomy of minority nationalities

我国各少数民族在较高国家机关统一领导下,在其聚居地区设立自治机关,行使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它是我国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和重要 。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是我国 党遵循 关于民族问题的理论,根据我国国情,总结人民 革命过程中民族工作的经验,于我国建国之初确定的国策,是我国各民族人民共同选定的正确道路,是我国 革命胜利后,各民族在国内实行平等团结联合的最适当形式。我国 党的这一决策,在1949年9月通过的《我国人民 会议共同纲领》 和1954年第一届 制定的《我国 》(民族政策部分)中,作为人民 专政国家的一项根本制度被确定下来。为了正确实行这一制度,1952年中央人民 委员会颁布了《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1984年5月,第六届 第二次会议根据 的规定,通过了《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法》。30多年来,我国在实行这一制度解决国内民族问题方面,获得很大成功。

简史叙述

早在新 革命时期,1938年我国 党召开的第六届 会第六次全体会议即已提出民族区域自治的主张。1941年《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规定建立蒙、 族自治区。此后分别在关中正宁县建立了 自治乡,在城川建立了蒙古族自治区。1945年以后, 等代表我国 委员会提出《和平建国纲领草案》,其中指出:“在少数民族区域,应承认各民族的平等地位及自治权。”

1947年5月,我国 党领导和帮助内蒙古人民建立了内蒙古自治区,这是我国最早建立的大自治区。我国成立后,到1965年 自治区正式建立,全国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绝大部分实行了区域自治。在“革命”中,民族区域自治政策遭到很大破坏。1978年我国 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 作出一系列重要决定,以改善和发展主义的民族关系,强调必须加强民族区域自治工作,完善民族区域自治的法制,大力提拔、使用少数民族干部,保障民族自治地方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执行国家政策法令的自 。1982年第五届 第五次会议通过的我国 有关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规定,不但保持或恢复了1954年 中的主要原则和条文,还根据各民族自治地方情况的变化,增加了新的内容。1979年以来,全国又新建了两个自治州、10个自治县。到1984年,我国共建119个民族自治地方,其中有5个自治区,31个自治州,83个自治县(旗)。全国55个少数民族,已有40个在其聚居区建立了自治地方,行政区域总面积约610万平方公里,占全国总面积的60%以上;总人口为1.2亿以上,其中有少数民族5000多万人。

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内容及权利

根据《我国 》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本内容是:我国是各民族共同缔造的多民族国家。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实行区域自治。民族自治地方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我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根据 《我国 》和 《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 ,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国家的一级地方权力机关和一级地方国家行政机关(见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行使 规定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照 、《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主要有: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自治机关有管理地方财政的权利,属于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由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使用;自治机关有权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有权自主地管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和当地的实际需要,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 队等。

民族区域自治的类型

民族自治地方的民族组成和区域界线,根据各民族聚居地区的民族成分、民族关系、经济条件和历史情况,在民族平等和自愿的基础上,经过协商确定。民族自治地方的名称,除特殊情况外,按照地方名称、民族名称和行政地位的顺序组成。已建立的民族自治地方,大致有3种类型:

(1)以一个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的,如 自治区,吉林省延边 族自治州。

(2)以一个人数较多的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包括其他人数较少的少数民族聚居区而建立的,如新疆维 自治区主要是维 族的聚居区,但其中包括哈萨克、蒙古、回、柯尔克孜、锡伯、塔吉克等民族聚居区;这些少数民族也分别以其聚居区为基础,建立了相应行政地位的自治地方。

(3)以两个或多个少数民族的聚居区为基础联合建立的,如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各族自治县。这说明我国民族区域自治的形式是灵活多样的,它可以使大聚居的民族和小聚居的民族,人口多的民族和人口少的民族,都能充分享受到民族自治权利。我国民族区域自治的灵活性还表现在,一个民族不仅可以在一个大的聚居区实行自治,建立自治区,还可以在其他一个或多个小的聚居区实行自治,分别建立自治州、自治县。如藏族,除 自治区外,还在四川、甘肃、青海、云南分别建立了10个自治州和两个自治县。民族区域自治的这种灵活性,体现了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的正确结合,是经济因素与政治因素的正确结合,它保障了各少数民族都能充分享受到民族自治的权利,从而对平等、团结、互助的主义民族关系的巩固和发展,对保障国家的统一、独立,抵御外来的侵略和颠覆,对国家的主义建设等,都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建立统一国家和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历史的必然性

我国决定建立单一制的统一国家,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是由我国长期的历史发展,特别是近100多年间我国 革命的进程及社会和政治经济条件所决定的。

第一,我国各族人民很早以来就共同生活在中华大地上,共同创造了统一的国家和历史文化,各民族间的交往、互相帮助从未间断。经过长期的历史发展,我国各民族的经济逐渐联结成一个社会经济整体。

第二,我国长期以来,就是一个统一的、中央集权制的国家,历史上虽然有这一民族或那一民族统治别的民族,民族间存在着不平等,出现过隔阂、斗争甚至仇杀等情况,但是各民族间经济、文化上的交流,政治上的统一,依然随着历史的发展而日益加强。近100多年来,我国各民族在共同遭受帝国主义的侵略、压迫和国内封建主义、官僚资本的剥削压迫时形成了共同的命运。在反对共同敌人的斗争中,结成了休戚相关、生死与共的不可分离的关系。

第三,在我国,汉族人口占全国人口的90%以上;少数民族人口较少,但居住地区占全国总面积60%以上,物产丰富。由于历史的原因,各民族的分布形成了交错聚居和杂居的状态。汉族不仅在全国,而且在许多少数民族地区也占多数,同时在经济、文化等方面处于较为先进的地位。几乎没有一个少数民族完全单独地聚居在一个地方,有的民族虽有较大的单独的聚居区,但是聚居的民族人口也只是其总人口的一部分,其余一部分或大部分分别聚居或杂居在全国其他地方。因此,在我国只宜建立统一的国家,实行各民族的合作互助。正如 所说:我国各民族,宜合不宜分,合则两利,分则两害。

我国 党对于在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是有一个发展过程的。还在我国人民 革命的前期,我国 党的重要文件就强调“统一我国”是我国革命的一项根本任务。到 和 初期,我国 党进一步提出各民族平等团结共求解放,建立统一国家,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主张。1949年9月,在我国人民 会议第一届会议上,经过各民族代表的充分讨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作为我国的基本国策被确定下来。

民族区域自治是社会政治 问题的一部分,是国家问题的一部分。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是一项长期的政策。民族区域自治这一国家制度也将长期存在。〖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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