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zhuguan
[外文]:authoritative organ
审判法律规定范围内民事 的权限,即确定 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解决民事 的分工。社会生活中民事 大量存在,种类很多,不可能也没有必要都诉诸 ,行政机关、仲裁机关和社会团体也都承担解决一定范围的民事 的任务。 有权审判的民事案件,通常都由法律明文加以规定,凡是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不能解决的民事 ,最终由 主管。这是解决 同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主管民事 权限的原则。
主管民事案件的范围,各国法律规定不尽一致,但确定 主管的标准大体相同。这些标准主要是法律关系的性质和诉讼主体的特点,并往往是两者的结合。1961年《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民事诉讼纲要》第 4条规定,民事、家庭、劳动和集体农庄法律关系中产生的争议,只要争议的一方当事人是公民或集体农庄,就由 主管。由行政法律关系中产生,但法律划入审判机关权限内的其他案件,都由 管辖。罗马尼亚现行《民事诉讼法》和1974年《匈牙利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确定 主管的标准与苏联大致相同,不同的是,企业、机关之间的民事争议,苏联完全划归仲裁机关主管,匈牙利完全由 主管。罗马尼亚则是按诉讼价额来划分 与仲裁机关的主管范围:诉讼价额在2500列伊以下的民事争议由仲裁机关主管。
各国法律还就 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主管民事争议的关系问题作出规定。解决这种关系的方式大体有3种:
(1)先仲裁后审判,仲裁是审判前的必经程序。罗马尼亚《民事诉讼法》规定,企业、机关之间发生的民事争议(诉讼价额在10000列伊以上),不服国家仲裁委员会裁决提起的诉讼,由州 审理。
(2)当事人只能就仲裁或审判选择其一。选定仲裁后不得再向 ,选定 审判后不得再提交仲裁机关仲裁。现今多数国家采取这种方式。
(3)某些民事争议仅由仲裁机关或其他组织主管。1961年《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民事诉讼纲要》规定,企业、机关之间发生的民事争议,只能由仲裁机关仲裁。划归同志审判会主管的民事争议,不得再向 。
我国人民 主管民事案件的范围,主要取决于法律关系的性质。民事、婚姻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案件,均由人民 主管。经济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案件,一般也由人民 主管。行政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案件,是否由人民 主管,取决于法律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3条第2款规定:“法律规定由人民 审理的行政案件,适用本法规定。”例如《我国 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25条规定,不服选举委员会就选民名单申诉所作决定,可向选区所在地人民 。凡是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由 审理的行政案件,不属人民 主管。例如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案件,应由公安机关主管。
我国解决人民 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主管民事争议的关系问题,也是按司法最终解决的原则行事。但在解决主管关系的方式上,与前述第1、2种方式有所不同:
(1)我国的经济合同 ,当事人可申请合同管理机关调解或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 。当事人选择仲裁后,不服仲裁决定的,仍可向人民 。1979年《我国人民 组织法》规定在较高人民 ,高级人民 ,直辖市和省、自治区辖市的中级人民 设立经济审判庭;1984年六届 第二次会议修改该法,决定各级人民 、包括基层人民 普遍设置经济审判庭,受理经济 案件,解决经济合同、农村承包合同、经济损害赔偿等 ,加强经济审判工作。
(2)对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 ,当事人有书面协议提交我国的涉外仲裁机关仲裁的,不得向人民 ;没有书面协议的,可以向人民 (《民事诉讼法(试行)》第 192条第 1款)。
(3)外国企业、组织之间的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 ,当事人按照书面协议,可以提交我国的涉外仲裁机构仲裁,也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 (第192条第2款)。我国没有采用前述的第 3种方式。尽管基层 中设置的司法助理员和人民调解委员会也担负解决民事 的任务,但不是必经程序。当事人在向人民 前,可以请求司法助理员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未经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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