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zhuhu he kehu
我国宋代根据产业的有无划分居民户等的制度。有常产的税户,划为主户,无常产的侨居者,划为客户。
主户根据居住地区分为坊郭主户和乡村主户。坊郭主户以常产等的多少区分为十等,乡村主户区分为一、二、三、四、五等。王安石变法期间又将第一等户分为五等,产业特多的定为出等户、无比户或无比高强户。一等户占田三四顷以上,也称上户。他们和部分官户、大商人组成大地主阶层。第二、三等户占田一顷到三四顷,也称中户,组成为中小地主阶层。在宋代,全部地主阶级占总人口不过百分之六七,所占土地则占全部垦田的百分之五十至六七十;其中占总人口不过千分之二三的大地主阶层,占田达百分之四五十。部分第三等户,以及被称为下户的第四、五等户和客户,组成为农民阶级。部分第三等户和第四等户,占田三四十亩至五七十亩,属于自耕农民和富裕农民阶层。第五等户占田三五亩或二三十亩,靠租佃部分土地为生,属于半自耕农民阶层。在宋代,自耕农半自耕农占总人口50%左右,而所占土地仅占全部垦田的百分之三四十,并承受国家赋役的重压。
客户亦称佃户、佃客、地客、火客、火佃、小客、旁户等。除一部分组成为城市贫民谓之坊郭客户外,绝大多数散居农村,以租佃地主的土地为生。客户处于农民阶级的较低层。客户在北宋初年占总人口约40%,以后逐年下降,到熙宁五年(1072)下降到较低点,占30.4%。此后又渐渐回升,到南宋亦未超过40%。宋代客户的法律地位较前代佃客有所提高,客户被主人伤害致死,即使是官户也要科罪。客户同主人的依附关系因地而异。夔州路(今四川奉节一带)客户不能迁移,往往随土地买卖而转移,客户及其妻女都遭受主人的奴役。其他地区的客户一般有了迁移的自由,农隙还可为他人佣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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