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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设投资拨款改贷款

[拼音]:jiben jianshe touzi bokuan gai daikuan

[外文]:replacement of appropriation by loans for capital construction investment

我国国家投资的一种供款方式。即国家基本建设投资所需资金,由国家预算无偿拨款改为我国人民建设银行贷款有偿供应。简称拨改贷。

意义与作用

我国建立后,基本建设投资均由国家预算无偿拨款,这对于国家从无到有地建立起工业体系和国民经济体系曾经起过积极的作用。1979年,为了在基本建设部门和建设项目中进一步贯彻经济责任制,增强价值观念,提高投资效果,开始试行“拨改贷”。1985年全面推行,同时规定对非盈利的建设项目,可以经过批准,豁免其偿还本息。1986年又改为:凡行政、事业单位等非营业性的、无偿还能力的建设项目,取消“拨改贷”,仍恢复无偿拨款制度。自此,国家预算直接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分列为国家预算内拨款投资和国家预算内“拨改贷”投资两部分。

贷款办法

首先由 门将属于“拨改贷”部分的预算资金,按照财政级别,由中央和地方预算拨给同级建设银行作为贷款资金来源,再由建设银行会同主管部门,对实行“拨改贷”的建设项目,根据批准的年度基本建设计划和“拨改贷”投资计划,向建设单位下达年度贷款指标,作为年度内借款的限额,建设单位则可直接向当地建设银行办理借款手续。银行要对建设项目进行评估,然后与建设单位签订借款合同,并按不同行业实行差别利率,按实际支用贷款数收取利息,每年计算一次复利。贷款本金以项目建成投产后所实现但尚未征收所得税的利润归还;贷款利息按项目在建设期或投产后不同时期规定不同的偿付办法:在计划规定的建设期内应付的利息,先由建设银行贷款支付,俟项目投产后偿还;建设期超过规定时,应付利息由借款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以自有资金偿付。项目投产后的应付利息,在合同规定的偿还期内支付的,可以投产项目所实现的征收所得税前的利润偿付;超过合同规定期的,以企业的自有资金偿付。建设银行收回本金交回同级财政,收入和利息扣除业务支出后,转作各该级建设银行的基本建设基金。项目竣工决算时,应将已支付的贷款利息计入交付使用财产的价值,以利于全面考核投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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