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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斯拉夫主义联邦共和国 组织

[拼音]:nansilafu shehuizhuyi lianbang gongheguo fayuan zuzhi

[外文]:court system of the Socialist Federal Republic of Yugoslavia

南斯拉夫主义联邦共和国的现行 组织原则,是以1974年联邦新 以及各自治共和国和自治省的新 为依据,与1963年 所规定的原则有重大区别,最根本的区别是:适应社会自治的发展,划分常规 与自治 ,司法职能逐步社会化、 化和自治化。

常规

包括普通 和专门 。其中联邦级的 有:

南斯拉夫联邦

联邦级的普通 ,其前身为南斯拉夫较高 和南斯拉夫较高经济 ,由院长、副院长、审判员和陪审员组成,均经联邦国民议会按各自治共和国和自治省平等代表原则选举产生,设民事、刑事和行政3个审判厅。职权主要为:作为联邦共和国较高审 ,审决关于个人违宪案件,使个人、联合劳动组织、自治共和国或自治省在市场处于不平等地位的非常上诉案件,各自治共和国、自治省之间或联邦与它们之间的实体权利 ,以及 之间的管辖权争议等;审核 判决;对某些立法和司法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和提出建议。

南斯拉夫联邦

职权为裁决议会或 机关的法令、条例、文件是否违宪或违法的争议,以维持全国法律文件的一致,保障 和法律的施行。

自治共和国和自治省所辖 ,其设置和具体结构由各共和国或省自行规定。其中,属于常规 的有:

普通

分共和国(或省)较高 、地方 和区 3级,实行两审终审制。兼理民事、刑事案件,一般均设民事庭和刑事庭,或加设行政庭或经济庭等专门审判庭。

专门

包括3种:

(1) 。每个自治共和国或自治省各设1个,在各该辖境内行使与联邦 相类似的职权。

(2)行政 。专门审决公民、自治组织或社会团体就下列行政问题控告 机关的案件:联邦主任团、议会和执行委员会以外的一切 机关的行政文件和措施是否合法的问题,以及有关税收、住宅、违章建筑、社会保险、残废金、退休金和赔偿等问题。被告只能是 行政机关。实行一审终审制。单独设立行政 的只有两个共和国。其他共和国(或省)只在共和国(或省)一级普通 中兼设行政庭。有的在地区一级普通 中也兼设行政庭。

(3)经济 。专门审决经济组织之间的经济 以及经济组织或经济组织负责人违反或破坏经济管理法规的罪行。1974年撤销联邦较高经济 后,只留共和国(或省)和地区两级经济 。各共和国(或省)根据经济发展情况、案件数量和干部水平,采取不同方式设置经济 。兼设两级的只有4个共和国(或省),只设地区级经济 的有两个共和国(或省)。有两个共和国完全撤销经济 。未设经济 的均在普通 中设立经济庭。

军事

也属于专门 ,在某些军事系统、军事机关和特定的军事地区建立。其职权为审决军人所犯罪行、非军人所犯的某些有关国防和安全的罪行,以及有关兵役的争议。

自治

是南斯拉夫首创的司法组织形式,不属常规 。其特点是:

(1)性质不是国家司法机关,其判决无强制力,主要依靠当事人自觉执行,一方拒绝执行时,由对方当事人向普通 要求强制执行;

(2)专门审决自治组织的内部 ,主要以1976年《联合劳动法》和自治组织所订立的自治法规为处理依据,案件内容多属工人与联合劳动组织之间关于工资、资金、工作分配和调动、纪律处分、宿舍使用和住房分配等方面的 ,以及联合劳动组织之间关于履行自治协?榈木婪祝?

(3)审判人员绝大部分为业余审判员,每个 只配备1名或几名专职审判员,主要从事行政工作和其他准备性工作。

自治 有联合劳动 、仲裁处、调解委员会和自选仲裁处等形式;联合劳动 是其中最重要的形式,在全国普遍设立,分共和国(或省)和地区两级。随着社会自治范围的扩大,自治 受理的案件不断增多,方式也逐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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