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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藏大臣

[拼音]:Zhuzang dachen

清代中央 派驻 地方的行政长官。全称是“钦差驻藏办事大臣”,又称“钦命 事务大臣”。设正副各一员,副职称“帮办大臣”。雍正五年(1727)始置,至宣统三年(1911)、历一百八十四年驻藏大臣共八十三任,计五十七人(内有再任及三任者)。帮办大臣共五十二任,计四十九人。由帮办大臣升任办事大臣者九人。驻藏大臣代表中央 会同 监理 地方事务,诸如高级僧俗官员的任免,财政收支的稽核,地方军队的指挥,涉外事务的处理,司法、户口、差役等项政务的督察等。此外,并专司监督有关 喇嘛、班禅及其他大呼图克图(活佛)转世的金瓶掣签、拈定灵童、主持坐床典礼等事宜。

创建之始,驻藏大臣仅统领驻藏官兵,督导藏王颇罗鼐 事务。乾隆十五年(1750),驻藏大臣傅清、帮办大臣拉布敦为叛酋珠尔墨特那木扎勒所害。事平,据策楞等所奏《 善后章程》(即十三条),遂废王爵,设噶厦(地方 ),任命四噶伦(三俗一僧)以分权,在驻藏大臣以及 喇嘛统驭下协办藏务。五十八年,在平定廓尔喀入侵后,清廷颁行福康安所奏《藏内善后章程》(即《钦定善后章程》,二十九条),加强了驻藏大臣的权力和地位,并对其职权作了明确规定。此后遂成定制。

驻藏大臣之设立是自唐宋以来中央 对 地方管理制度的重大发展。虽人选良莠不齐,明庸互见,但这一制度对于加强祖国统一,巩固边防,促进民族团结均起过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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