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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

[拼音]:wuyin guanli

[外文]:voluntary service

指未受他人委托、又无法律上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物的事实行为。是债的发生根据之一。管理人的行为并不是目的在于通过无因管理建立债权债务关系,因此不是法律行为;而是根据必要而为的事实行为。例如为牧场管理一群迷失的牲畜,代邻人修理其旅行期间即将倒塌的房屋等。基于法律规定,上述行为导致一定的法律后果,发生了债权债务关系。管理他 务的人称管理人,被他人管理事务的人称本人。通常管理人是债权人,本人是债务人。双方产生类似于委任合同产生的法律后果。无因管理是管理人的单方行为,在管理人与本人之间并无委任合同,因此,有的国家,如日本又把无因管理称作“无委托的事务管理”。在罗马法以及当代某些国家的民法,如法国等国民法中,则把无因管理视为“准契约”的法律关系。

无因管理的特征

(1)管理人要有管理他 务的行为。

(2)必须有为维护他人利益而进行管理的意思。这是无因管理这一法律关系的本质。如果为求得管理人个人利益而进行管理,则不仅不能构成无因管理,甚或可能构成侵权行为。正是由于管理人有维护他人利益的意思,管理行为有利于他人,故管理人因此而支出的费用、所受的损失,均有权请求本人偿还,从而成为债权人。

(3)必须是没有法律上的义务,即既没有法律规定的义务,又没有合同规定的义务,所以又与法定代理和委任合同都不相同。无因管理的管理行为如经本 后追认,则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适用关于委任合同的规定。此外,双方当事人也可以经过协商同意,成立委任关系。

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1)管理义务。在无因管理开始之前,管理人对于他人的事务固然没有管理义务;但一经开始管理,则管理人在本人、其继承人或代理人接管以前负有继续管理的义务。

(2)尊重本人意思和维护本人利益的义务。管理人应将管理情况及时报告本人,并按本人意思办理。

(3)权益转移义务。管理人因管理事务所取得的财产及其他权益均应转移给本人。本人的义务包括:

(1)偿还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2)清偿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负担的债务。

(3)赔偿管理人因管理事务所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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