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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需公债

[拼音]:junxu gongzhai

[外文]:military supplies bonds

我国在民国时期,国民 以补充军需不足和充实抗战费用为名所发行的公债。

军需公债前后共发行过五次:

(1)第一次发行定额为1000万元,面值为10000、1000、100、10元四种,以面值九八折分两期发行。第一期600万元于1928年5月1日发行,第二期400万元于1928年6月1日发行。此次公债以全国印花税收入为担保,年息8厘,每年付息两次,1929年起,每年抽签偿本两次,每次偿本1/20,至第十年止偿清。

(2)第二次名为“民国二十七年国防公债”,定额为国币 5亿元。于1938年5月1日按票面价发行,面值有10000、5000、1000、100、10元五种,年息6厘,每年付息两次,自发行之日起,每年抽签偿本两次,30年偿清。该项公债还本付息以所得税全部收入担保,并指定由中央银行及其委托银行经办还本付息事宜。

(3)第三次名为“民国二十八年军需公债”,定额为国币6亿元,于1939年6月1日及12月1日两期各3亿元,按票面价发行。面值有10000、5000、1000、100元四种,年息6厘,每年付息各两次。发行后前两年只付息,两年后每年抽签还本各两次,25年还清。该公债还本付息基金,指定由统税及烟酒税收入组成,由中央银行及其委托银行经理。

(4)第四次名为“民国二十九年军需公债”,定额为国币12亿元,于1940年3月1日和 9月1日两期各6亿元按票面值的九四折发行,面值有10000、5000、1000、100、50、30、20、10元八种。年息6厘,每年付息两次。发行后前两年只付息,两年后,每年抽签还本两次,分25年偿清。此项公债还本付息,由 在国库收入项下,按期如数拨交中央银行备付,指定由中央银行及其委托银行办理还本付息事宜。

(5)第五次名为“民国三十年军需公债”,定额为国币12亿元,于1941年分三期各4亿元,按票面值发行。面值为10000、5000、1000、100、10元五种(后改为100000、10000、5000、1000、100、50、30、20、10元九种),年息6厘,每年付息两次。发行后前两年只付利息,两年后,每年抽签还本两次,25年还清。该公债还本付息,由 在国库收入项下,按期如数拨交中央银行备付,指定由中央银行及其委托银行为经理机关。

上述各军需公债均为无记名式,债票可自由买卖、转让、抵押,可作公务上所需保证金的替代品,也可作银行保证准备金。但是,这五次公债发行后并没有正常偿还。国民 于1936年2月发布了《民国二十五年统一公债条例》,将军需公债换为丙种债券。而后在1945年之前, 又以处于战争时期为由,规定中签到期债券持有人可持票到指定银行请求贴现,以拖延支付。1946年通知:1941年以前发行的各种内债债票,未能如期兑取本息者,原应作废,为顾念持票人权益,限期予以补付。可是由于恶性通货膨胀,法币贬值,一个人去银行所领债券本息已不够支付一张去银行的电车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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