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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蒙斯,J.R.

[拼音]:Kangmengsi

[外文]:John Rogers Commons (1862~1945)

美国经济学家,制度学派的重要代表人物。出生于俄亥俄州霍兰兹堡。1888年毕业于奥伯林学院,获文学学士学位,1892年,任该学院经济学、社会学教授,1915年在该学院获法学博士学位。1901~1902年,任美国工业委员会研究员。1904~1932年任威斯康星大学教授。1920~1928年任全国经济研究局局长。主要著作有《财富的分配》(1893)、《工联主义和劳工问题》(1905)、《劳工与管理》(1913)、《资本的法律基础》(1924)、《制度经济学:它在政治经济学中的地位》(1934)等。

康蒙斯把制度看成是人类社会经济的推动力量。他所说的制度,是指约束个人行动的集体行动而言,而在集体行动中,最重要的是法律制度。他认为,法律制度不仅先于经济制度而存在,并且对经济制度的演变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以资本的产生和发展为例,公司是垄断性的组织,只有得到立法方面的特许权的公司才能进行活动,但这就造成了贪污行为。后来,制定了一般的公司法,使任何合于规定的公司组织都能得到承认,于是公司普遍化了,公司不再是垄断性的组织,而成为竞争性的组织。公司法确立了商人的组织经营的权利。这样,资本就进入了新的阶段,资本的发展大大加快了。

康蒙斯以法律的观点来解释社会经济关系。他认为,经济关系的本质是交易,整个社会是由无数种交易所组成的一种有机的组织。由于参加交易的任何一方都有自己的利益,所以在交易过程中将会有双方的利益冲突。法律制度的任务在于调节这些利益的冲突,充当双方利益的公正的仲裁人。而人们之所以会接受法律制度,承认法律的仲裁,就在于交易双方除了在利益上有彼此冲突的一面外,还有相互依赖的另一面。正是这种相互依赖性,使社会得以继续存在,使法律得到尊重,使经济得以发展。

因此,康蒙斯主张完善法律制度,确立可以保障劳动者的法律制度,并运用法律制度来管理美国经济。康蒙斯的这种经济理论和经济政策主张,反映了他的资产阶级改良主义的立场。他不仅把国家和法律看成是超阶级的,而且认为雇主与雇工之间的冲突并不具有阶级之间对抗的性质,而只不过是交易双方在利益上的不协调。他认为,由于劳资双方还有相互依赖的一面,所以他们仍有可能在资产阶级 和法律的调节下达成协议。

参考书目

L. G. Harter, John R.Commons: His Assault on Laissez-faire, Oregon State University Press,Corvallis,19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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