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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六债券

[拼音]:jiu-Liu zhaiquan

[外文]:Nine-Six bond

我国在民国时期,由北洋 发行的一种公债,因其发行额共计9600万元而得名。发行目的是为偿还以盐税余额作抵押的内外短债,因而又称偿还内外短债八厘债券。

1921年冬,由于北洋 以归还善后借款和盐务经营后的盐税余额作抵押所借的内外短债数目过大而引发金融风潮。北京银行公会邀集全国银行公会所属的内外银行协商决定不再以盐余抵押 款项,要求 从速整理旧债。1922年2月11日,北洋 公布偿还内外短债八厘债券条例,决定以发行债券方式,发新债还旧债。债券分银元和日金两部分,银元部分56391300元,日金部分39608700元,共计9600万元。其面值分为1000、100、10元三种。偿还期限原定为7年,从1923年1月起分六年半还清,每年偿还两次。第一次抽还总额的4%,第二至第五次每次抽还总额的7%,第六至第九次每次抽还总额的8%,第十至第十三次每次抽还总额的9%。发行后因 ,本息均无着落,银元债券仅付息一期,日金债券付息九期,还本三次,以后再未还本付息。但由于该公债不记名,可自由转让、买卖、抵押,可用作公务上所需保证金的担保品,也可用作银行的保证准备金,所以虽其既不还本也不付息,但到1933年买卖九六公债的人仍甚活跃,变成投机之目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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