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Waiguo zai Hua tielu touzi
19世纪末至1911年外国在我国进行了一系列兴建铁路的活动。 战争结束至甲午战争前,外国资本势力一直企图在我国进行铁路投资,以开拓我国市场。但在清 的 下,这些图谋都未成为事实,如英、美两国在1867~1868年与我国展开修约交涉时,一度企图强制清 把建筑铁路当作一项条约特权作出让予,但未果而终。70年代初上海一家由英、美合资而以英商为主的公司,以建筑“一条寻常马路”为名,诓骗地方当局,私建一条长十五公里、窄轨、实验性的吴淞铁路。1876年该路通车后,引起沿途居民及清 的 。中英经谈判于同年10月签订《收赎吴淞铁路条款》。确认私筑铁路侵犯了“我国自主之权”,但我国允给规平银二十八万五千两作为“买断银”以相妥协。该路在“买断银”于一年期内付讫后在1877年收回,当即拆除。
中法战争爆发后,法国提出由法国提供贷款两千万两,让予法国建筑我国铁路,作为讲和条件之一。英、美、德三国分别以不同方式,支持法国,压迫清 作出某种让予。1885年中、法《越南条约》第七款规定,“日后若我国酌拟创造铁路时,我国自向法国业此之人商办”;同时声明,“不得视此条系为法国一国独受之利益”。这一条款虽标志着在铁路事务上,帝国主义列强限制我国独立行使行政 的开始,但外国铁路投资仍未付诸实现。
中日甲午战争后,帝国主义列强以我国败于日本,国势危殆,竟谋瓜分我国。它们以夺取铁路权益作为先行的一着。1895年,法国首先迫使我国同意越南铁路可接至我国界内;次年又取得建筑龙州铁路的权益。1898、1899年,又先后取得承办从北海造路至南宁,让予建筑从广州湾向雷州半岛内地延伸的铁路的权益。其次是俄国。它先于1896年取得让予建筑横穿东北北部(满洲里—哈尔滨—绥芬河)铁路的权益,继在1898年又取得纵贯东北南部(哈尔滨—长春—大连)铁路的让予建筑权益。1899年,对从北京向北或向东北俄界的铁路也取得了优先承办权。其三是德国。1898年,它一举囊括了在山东全省建筑铁路的让予建筑权益。其四是英国。它在同年迫使清 给予承办津镇等五条铁路的让予建筑权益。同时,帝国主义各国财政资本组织配合该国侵略我国政策,或应清 要求提供铁路贷款,或强使清廷举借路债而取得投资权益。先后有比利时的比国铁路公司对芦汉(即后来的“京汉”),英国的中英公司对关内外(即后来的“京奉”),美国的合兴公司对粤汉各路,取得了投资权益。俄国的华俄道胜银行投资建筑柳太(即后之“正太”)铁路则与清 基本上达成协议。这些投资与上述攫取路权行为构成一体。形成帝国主义列强对我国铁路的所谓“利权掠夺战”。
帝国主义列强在华剧烈争夺路权,急剧扩张在华势力,并把铁路行经地区俨然视若自己的利益范围。它们在剧烈竞争之余,为谋求喘息之机,又相互认定在华建筑铁路的地区,以谋求妥协。英法、英德、英俄之间先后达成这样协议的后果,使俄对东北、法对华南和西南、德对山东以及英国对以长江流域为中心的地区分别认作自己的势力范围,一变成为国际承认的现实。
1900年义和团运动过后,帝国主义列强继续攫取新的铁路权益。在1902~1911年间,它们先后攫取了开兗、正德、汴洛、安奉、新奉、吉长、吉会、新法、粤汉川等九条铁路的“借款优先”、“独享建筑权”或“借款”的权益。
另一方面,帝国主义列强在亟谋扩张、巩固在华势力的形势下,既得的铁路权益又发生了转让、再分割的变化,甚至因此引起严重的外交斗争。例如,华俄道胜银行在1902年取得正太路的投资权益后,旋即转让给法国财团。日本凭借对俄战争的胜利,在1905年从俄国割取了南满支路的长春、大连等。英、美两国财团承包新(民)法(库门)、锦(州)瑷(珲)两路投资、建筑工程,在日、俄两国的并力反对下,遭到挫折。美国由其国务卿诺克斯出面,转又提出所谓东北铁路中立化意见,又称诺克思满洲铁路中立化计划。
我国人民的收回路矿权运动,迫使美国在1905年交出粤汉路权。在此形势下,英国把津镇等五路承办权都改为提供贷款的形式。清 则提前清偿京汉路的比利时借款,不过,它转又向英、法、日等国举借了新款(见外债)。
帝国主义列强从我国攫取的铁路建筑权益,在我国人民的 、各该国本身财力和技术力量的限制、列强之间的矛盾冲突等因素制约下,实际上并没有全部实现。截至1911年止,帝国主义列强投资建成的铁路,有京奉(九百七十九公里)、中东(二千五百五十四公里)、京汉(一千三百零八公里)、胶济(四百三十三公里)、广三(五十公里)、道清(一百六十六公里)、正太(两百四十三公里)、滇越(四百六十九公里)、安奉(两百六十公里)、沪宁(三百二十七公里)、汴洛(一百八十四公里)、广九(一百四十三公里)、津浦(一千零六十六公里)、吉长(一百公里)等十四条铁路,总长度为八千二百八十二公里。
帝国主义列强在华建筑铁路,采用直接、间接两种投资方式。直接投资建筑的,有中东(俄)、胶济(德)、滇越(法)和安奉(日)等线,投资额除了安奉不明外,其余三路共计约达银四亿元;其中相当一部分实际并未用于筑路,而是充作行贿、设置殖民侵略机构等费用。间接投资大抵通过借款形式来实现。铁路借款可分为两大类:(1)属于临时周转资金,不具有投资性质。(2)具有投资性质并损害我国 的借款,即债权者以提供贷款为名,在合同上规定了种种损及我国行政 的条款,控制着铁路建筑事宜和建成后的经营管理。
根据原订约章,俄国建筑中东,德国建筑胶济,均与我国合办,我国也曾分别投入数量不等的资金。清 对法国建筑滇越铁路,既借地,又助工。但所有这些铁路一经建成,全分别由俄、德、法三国一手直接经营。日本从俄国截取南满支路的绝大部分区段后,加上安奉线,并称为南满铁路,亦由其直接经营。帝国主义列强提供贷款筑成的铁路,如京汉、津浦等线,所有权固然属于我国,但由于受借款条件的约束,如交由债权者代理经营,或任用债权者推荐的人员为工程师、会计师,实际上均受债权者控制经营。开平矿务局在1881年建成唐(山)胥(各庄)铁路(日后京奉线的首段)后,清 拨官股、招商股在渤海沿岸、台湾等地,也开建过一些铁路。20世纪初,民间亦集资筑路。不过,按长度计,数量不多,而且最初动用官款商股建成的铁路,日后或因割让而丧失,或因借用外资而受兼并,真正自主经营的铁路甚少。1895~1911年,我国铁路线路的绝大部分处在帝国主义列强控制经营之下,严重地影响了国民经济独立自主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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