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zhengju de fenlei
[外文]:classification of evidence
指对证据根据其特点所进行的不同角度的区分。从理论上正确地进行证据分类,有助于了解各种证据的特点和作用,从而在诉讼中更好地加以运用。
证据的分类问题,早已为西方诉讼法学者所注意。英国的著名哲学家和法学家J.边沁在19世纪就曾对证据进行过详细的分类,对证据分类的理论做出了有益贡献。
证据的分类有许多种,其中实际意义比较大的分类是:
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这是按证据来源是否属于原始而区分的。原始证据就是从案件事实的最初来源获得的证据,即属于第一手的事实材料。如案件事实之目睹人所作的证言、书证的原本和物证的原物等。传来证据就是从派生来源获得的证据,即属于第二手或第二手以上的事实材料。如证人对他人告知的案件事实所作的证言、书证的副本和物证的复制品等。传来证据往往不如原始证据可靠,而且传来证据离最初的证据来源越远,可靠性通常也越差。但是传来证据在诉讼中仍是有作用的,它可作为发现和审查原始证据的手段,并在必要时可作为定案的根据。外国的诉讼法一般都重视采用原始证据,但对传来证据的态度不尽一致。英美法系国家原则上禁止采用传闻证据,即从他人处得知案情所作的陈述和在审判期日所作的书面陈述只有在例外情况下才允许采用。如被害人在临死前对受害情况所作的叙述,允许他人在法庭上转述。法国和联邦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原则上允许采用传闻证据。日本《刑事诉讼法》则对传闻证据的采用加以限制。如规定,除了由于供述人死亡、精神或身体的障碍、所在地不明或现在国外而不能在公审准备或公审期供述外,不得以传闻证据作为证据(第320、321条)。
我国诉讼法要求尽可能采用原始证据,但不排斥使用传来证据。《民事诉讼法(试行)》第60条第 1款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任何道听途说,来源不清的材料不得作为证据加以采用。
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这是按证据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方法不同而区分的。案件主要事实在刑事案件中指被告人是否实施犯罪的事实,在民事案件中指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的事实。直接证据就是能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如刑事被告人对犯罪的供认,民事被告人对原告人所诉事实的承认,书证中关于民事争议事实的记载,被害人指认犯罪人的陈述,证人提供被告人实施犯罪过程的证言等。间接证据是只能证明案件的片段情节而不能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综合若干间接证据,才可推断出案件主要事实的结论。如刑事案件中,被告人与被害人素有怨仇而存在犯罪动机,在被告人家中搜查到赃物,在现场发现被告人的指纹等,都是间接证据。在英美证据法中,行为人所造成的具有证据价值的情况,称为情况证据。情况证据也就是间接证据。
运用直接证据证明案件主要事实,方法比较简单,只要证据本身审查属实,主要事实就可以认定。全部运用间接证据证明案件主要事实则比较复杂,其规则如下:
(1)间接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之间必须有客观的内在联系,这种内在联系可表现为前者是后者的原因、结果或条件等情况。
(2)先要对各个间接证据的真实性进行审查,然后对全部间接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3)间接证据之间以及它们与案件主要事实之间,必须协调一致,没有矛盾;如果发现矛盾而又排除不了,就不能定案。
(4)全部间接证据必须构成完整的证明体系,确凿无疑地得出案件主要事实的结论,并有充分理由排除任何其他的可能性。
在司法实践中,通常以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互相配合、互相印证来认定案情,全部运用间接证据来定案是比较少的。
控诉证据和辩护证据,本证和反证这是按证据所起的证明作用不同而区别的。刑事诉讼中的控诉证据,又称有罪证据或攻击证据,就是能够证明被告人有罪或罪重的证据。辩护证据,又称无罪证据或防御证据,就是能够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证据。把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分为控诉证据和辩护证据,是为了使司法人员在工作中全面客观地收集和运用对被告人有利和不利的证据,避免犯主观片面、偏听偏信的错误。《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民事诉讼中的本证是指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提出的据以证明自己所主张的事实的证据。反证是指当事人提出的据以推翻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的证据。如原告人诉被告人借款未还而提出的借据,是本证。被告人提出证明借据是假的证明,是反证。本证和反证的区分,是为了审判人员在民事诉讼中全面客观地查明案件真实情况,并有利于明确当事人应负的举证责任。
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这是按证据的表现形式不同而区分的。言词证据就是一定人的口头陈述,又称人的陈述,包括证人证言、鉴定结论、被害人陈述、刑事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民事当事人的陈述等。实物证据是具有实体物形状的证据,包括物证、视听资料、书证、勘验、检查笔录等。由于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的特点不同,对它们的收集和判断也不同。收集言词证据,主要采取对人询问的方法;收集实物证据,主要采取搜查、扣押、勘验、检查等手段。判断言词证据,必须考虑到提供言词证据的人的各种因素,如他与案件结局有无利害关系,精神是否正常、品质如何等;判断实物证据则往往需要进行鉴定,辨认。
除了上述4种证据分类以外,西方国家诉讼证据理论中尚有一些其他的证据分类,较流行的有:
通常证据和辅助证据通常证据指能证明案件本身事实的证据,一般的证据都属于这种证据。辅助证据指其本身不能证明案件事实,而只能证明通常证据是否可靠的证据。如证明证人的精神正常,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等。
主要证据和补强证据主要证据指对案件事实的证明起主要作用的证据。补强证据就是补充主要证据以加强和确认证明力的证据,英国证据法要求在某些情况下,必须有补强证据才能定案。如伪证罪、容留女人 罪,根据一个证人证言不足定罪,必须有补强证据。少年儿童的不附誓证言,共犯的指证,也必须有补强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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