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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斯敏斯特条例

[拼音]:weisiminsite tiaoli

[外文]:Statutes of Westminster

英国法令,因在威斯敏斯特制定而得名。同名者有四,即1275年颁布的《威斯敏斯特第1条例》、1285年颁布的《威斯敏斯特第 2条例》、1290年颁布的《威斯敏斯特第3条例》和1931年颁布的《威斯敏斯特条例》。其中比较重要的是:

《威斯敏斯特条例》

英国议会1931年12月11日根据1926年和1930年两次帝国会英联邦内部关系的重要法律。它赋予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南非、爱尔兰和纽芬兰以完全的立法权。全文除序言外,共12条,主要内容为:

(1)上述各独立国家享有自治领的地位,不再称为殖民地,1865年《殖民地法律效力法》不适用于上述各自治领议会所制定的法律;

(2)上述各自治领议会所制定的法律,不因与英国议会所通过的法律、法令、条例或规则相抵触而无效;

(3)上述各自治领议会对在当地有效的英国法律、法令、条例和规则有废止和修正的权力;

(4)英国议会所制定的任何法律,除明文规定经某自治领提出请求或表示同意者外,不作为该自治领法律的一部分,不适用于该自治领;

(5)上述各自治领享有制定具有域外效力的法律的全权。由于南非已于1961年退出英联邦,此法对它已经失效。

《威斯敏斯特第2条例》

又称《限嗣遗赠条例》,英国封建制时期最早的重要民事制定法之一。1285年爱德华一世(1272~1307在位)所颁。全文50条,主要内容为:

(1)设定土地限嗣继承制,凡属不许 或不许以任何方式转让给家族以外的土地(多与封建称号有关),只能由直系卑亲属继承,不得由尊亲属或旁系亲属继承,也不得自由转让,但可以用以清偿经 判决应予履行的债务;

(2)扩大侵权索偿诉讼的范围,允许类似于侵权行为的受害人根据 的扩大解释向 官申领 令状,以侵权索偿 ,称为“类推侵权之诉”(action onthe case);

(3)将原有的刑事巡回审判制扩大适用于民事诉讼,由王国巡回法官到各郡就地审理,必要时才在威斯敏斯特王国 审理,以加速民事案件的处理,便利当事人和陪审法官。这个条例标志着英国民法、刑法中成文制定法的正式出现,反映了王室和贵族防止土地分散、维护封建土地所有权的意图,并表明了民事 的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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