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shuishou caizheng yuanze
[外文]:fiscal principle of taxation
以满足国家财政需要为目标的税制准则。税收最根本的原则。
税收财政原则是为了维持国家存在和实现国家职能,随着国家的出现而产生的。古今中外无不把满足国家财政需要作为税收的首要原则。我国唐代理财家杨炎提出的“量出以制入”原则,就是要根据国家财政支出的需要,安排和筹集税收收入。近代西方一些经济学者,如德国官房学派V.尤斯第强调提出,国库原则是税收的较高原则;社会政策学派A.H.G.瓦格纳把财政收入原则列为其四大税收原则的首位。中外学者在论述税收财政原则时,虽各有不同的侧重点,但其内容大体包括收入充裕、收入弹性和收入适度三个方面。
收入充裕指税收收入必须充足稳定可靠。设计税制体系要着眼于广开税源,采用复合税,而不宜实行单一税;选择税种应考虑课税对象能否提供丰裕的税源;调整税目、税率和制定减免税政策时,应充分考虑其对财政收入的影响。
收入弹性指税收收入必须具有随国家财政需要变化而伸缩的可能性。包括经济弹性和法律弹性。前者又称“自然弹性”,即税收随经济的升降和国民收入的增减而自然伸缩。所谓“税收自动稳定器”,就是这种弹性的表现(见自动稳定器)。后者又称“政策弹性”,即通过税收政策调整或修改税法,提高或降低税率,使税收有可能增加或减少。税收杠杆作用往往需要利用这种税收弹性来实现。一般说,累进所得税具有经济的和法律的双重弹性;而消费品税则较少具有法律弹性。因为提高消费品的法定税率,有可能减少消费品的需求,从而造成税收的减少。
收入适度指税收收入在满足国家财政需要的同时,必须兼顾负担的可能。即应照顾经济的承受能力,做到取之有度。在我国古代税收思想史上,儒家学派特别强调这个方面,并提出薄赋敛的主张;而法家学派有的则过分强调国家需要的一面,提出“重税论”的观点。随着现代国家职能的扩大,国家财政需要相应增加,片面强调轻税政策而过分压缩财政支出已不可能;另一方面,片面强调满足国家财政支出需要,不顾客观经济的承受能力,实行重税政策也不可行。因为国家财政需要往往是无限的,而在一定时期内,社会产品或国民收入的增长是有一定限度的,这就要求在设计税制、制定税收政策时,要兼顾需要与可能,不能超越客观的限度。这个客观限度,从总量上说,就是税收占国民生产总值或国民收入的一定比例。由于各国社会制度和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要根据各个国家的具体情况确定符合自己国家客观实际的合理限度。在通常情况下,税收保持与国民生产总值或国民收入的同步增长,大体是符合于收入适度这一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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