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tianren jiaoxiangsheng
我国唐代刘禹锡关于“天人关系”问题的著名观点。他在《天论》中作了阐述,其含义是:自然界(“天”)和人类社会各有自身的规律。它们的作用也不相同。有时人胜天,有时天胜人。
刘禹锡继承和发展荀况的“制天命而用之”的思想和柳宗元的天人“各行不相预”的观点,认为天与人既相区别,又相联系:天的基本作用是“生植”,天的规律是强者制服弱者。人的主要作用在于“法制”,人类社会的特色是规定“是非”的标准,按标准行动;凡合标准者赏,反之则罚。社会安定,是非分明,赏罚合乎标准,此时人生的准则发生效力,是“人理胜”,即人理胜过天理,强制弱的自然规律不能在人类社会中发生作用。如果社会混乱,是非不明,赏罚不分,道德法律都失去效力,此时人类生活就会受强有力者占先的自然规律支配,是为“天理胜”,即天理胜于人理。刘禹锡以此证明天不能干预人的“治乱”,人也不能干预天的“寒暑”。人在社会安定、“人道”有效力时,无论是得祸得福,都不言“天”。在社会混乱、“人道”失去效力时,人们就会把祸福的原因归之于天。刘禹锡初步认识到人类社会和自然界的联系和区别,对古代天人关系学说做出了理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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